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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宪法学向何处去


魏敦友


【全文】
  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文集之一,页九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今日国人谈及中国前途者,什有九心灰意尽,曰,噫,国其殆亡!国其殆亡!吾则以为我国人苟不自亡,他人决无能亡我者。  ——梁启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八册,专题之三十二,页二0,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英魂应化狂涛返,好与吾民诉不平。 ——田汉悼聂耳诗
  (见拙文:《初入古滇国杂记》,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42912。)
  
  宪法学应是现行政治的分析化验师和医师,不应是现行政治的涂脂抹粉者。客观理性的宪法学说、中立的研究立场,是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条件之一。 ——杜钢建 范忠信(杜钢建 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判态度》,载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页16。)
  
         一
  我想再一次强调2005年对于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我甚至于认为2005年是这样一个划时代的标志,它是中国百年“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是中国人开始自己思考问题从而自已构建自己的生活秩序的开端。(参拙文:《音调未谐的变奏》、《“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等。http://weidunyou.fyfz.cn。)
  上述命题当然是有待证实的。我之所以提出这个命题实出于我对2005年发生在中国法学界的诸多“事件”的感受。对上述命题而言,其中两个事件是值得反复提到的。一个是“邓正来事件”,一个是“巩献田事件”。是年伊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邓正来先生就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5年第1至4期)连续发表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正来教授深刻指出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长期受到“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宰制,并认为中国法学处在深刻的危机中,中国法学欲走出这个危机,必须结束受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支配的法学旧时代,从而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章景”的法学新时代。同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发表质疑《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从多方面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批评该草案违宪,从而在全国引起喧然大波,《物权法(草案)》因此没有象许多人所预期的那样进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我将邓正来教授的行为命名为“邓正来教授事件”,将巩献田教授的行为命名为“巩献田教授事件”。
  我认为,中国法学/法制要想获得进展,必须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解读这两个“事件”的内在意义。如果说邓正来教授从法学的层面预见了中国法学/法制的深刻危机,那么可以恰当地说,巩献田教授则在法制实践的层面使这个危机找到了自己全面爆发的突破口。对中国法制/法学的危机需要从历史与哲学的双重角度进行认真地清理,这是一个非常艰苦的知性工作。我注意到,巩献田先生公开信发表后,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反应,比较引人注目的,大概是2006年2月25日下午许多民法学家,还有宪法学家,聚集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以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名义,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进行全面回应。(见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1/4148610.html。)。十分蹊跷的是,关于这次会议的报道带给人的印象好象是“众口一词”,然而聪明的中国人心里明白,这要么是预谋,要么是有选择地报道,总之是太不可信了,正象华东政法学院童之伟教授针对此次会议的报道所敏锐指出的那样,“如果有人发表点不同看法,会议的共识可能会更可信些。”(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注[5],见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248。)在我也感到迷惑不解的时候,我突然在“正来学堂”里面读到了此次会议参加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的文章《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所想到的》(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见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190。),朱景文教授就在这篇文章中谈到了许多与物权法学者的“不同看法”,可惜的是,关于此次会议的报道却没有一丝一毫的印痕!看来,中国学者们玩起政治来,一点也不比政治家们逊色!如果是这样,那么我要求中国人,请记住这一天,2006年2月25日,因为我认为这一天将成为中国法学的“耻辱日”!因为这一天将使中国人对中国法学家们是否具有“知性的诚实”发生深深的怀疑!因此这一天它也应该成为中国法学家们集体的“忏悔日”!不正视这种耻辱,不进行深刻的忏悔,不回归知性的诚实,中国法学没有希望,中国法制没有希望。而更重要的,是我从2006年2月25日这一天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以江平、王利明、杨立新等人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以及以许崇德、周叶中、韩大元等人为代表的中国宪法学因为自我虚脱而无力面对当今中国现实,基本上已经走到了自己的逻辑终点。虽然它们还将在中国法学场域中存在一段时间甚至于相当长一段时间(必须有新的理论出来才能完全代替它们),但是它们从总体上讲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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