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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

   王利明: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也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
  
  同时,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巩固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使中国经济20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化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有人说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贫富差距,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只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因为穷人没有财产的观点是对物权法的误解。物权法不保护非法财产,两级分化的社会矛盾不是物权法造成的,同样,立法也不会对贫富差距有任何加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而不论个人地位差异、财产多寡。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私有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政策调整以及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调整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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