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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


王利明


【全文】
  《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未能提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而引起不少猜测。有人说,《物权法(草案)》与《宪法》精神相左,更有人说,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会加剧贫富分化。尽管有关部门表示,《物权法(草案)》将于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会第五次审议,但人们心中仍难免有所质疑,《物权法(草案)》是否真的违宪了呢?带着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违宪说”是误解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违宪说”,您怎么看?您觉得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争议?
  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不对公共财产实施特殊保护就是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物权法本身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都明确表示,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这就表示多种所有财产权形式将并存发展,即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因而,对宪法意识的正确延伸应该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根本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怎么体现?
  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而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一致。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为什么在物权法中一定要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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