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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如果某体育裁决机构的裁决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话,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该裁决部门的权力,也即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或者协议的处罚权。如果该裁决部门具有法定的或者特有的处罚权的话,那么其裁决就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管辖权。对该裁决不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适当的程序以请求法院来对该裁决进行审查。反过来讲,如果某体育协会的成立是以协议为基础的,那么不满该纪律性裁决的当事人就可以以违反合同、歧视、违反托拉斯法或者限制贸易为由就其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3]。
  3. 英国法院对体育争议裁决的态度
  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体育组织的自我管理,体育组织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自治实体。体育运动一直被认为是体育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事情,政府在对体育运动的管理或者规范中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过随着体育运动的公共政策作用的发展以及对体育运动利益的关注,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关注体育运动。
  一般来讲,不管是纪律性的争议还是其他性质的体育争议通常都是由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首先来裁决争议,这种内部裁决程序的基础是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或其他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关系。后者接受该裁决程序的约束,同样也有适用该裁决程序解决体育争议的权利,因为他们与有关体育组织中间存在着一种契约上的关系。不过,即使没有一个事先缔结的契约性协议,基于该体育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作出了影响该运动员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裁决,该运动员或者其他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利用该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程序解决争议[4]。这后一种情况相对来讲是比较难处理的争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体育组织所作裁决不服而提出的救济方法是用尽该体育组织规定的内部救济程序,此后才能够向外部的国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过传统上国家法院一般不对体育争议进行干涉,并且认为这些问题应当由体育组织自己内部解决。然而,如果体育组织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对贸易构成了限制或者使当事人的生计处于危险的时候法院也会插手体育问题[5]。
  尽管法院对体育争议的涉足越来越多,但是法院关注的中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而对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法院同等程度的审查。法院对体育管理部门的裁决所进行的审查采取的是一种“弃权主义的立场”,法院认为这些体育组织与受其管辖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使事实上看起来不是如此也是这么认为。这种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是“订不订由你”或者是“附和”的规范,根本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讨价还价的机会。单个的个人为了想参加该项体育运动就别无选择而只得接受体育组织规定的条件,因此以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性的合同为根据而拒绝法院对有关体育组织的裁决进行审查是有问题的[6]。另外,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受理体育组织对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提起的上诉,也不对体育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分析,其仅仅对体育组织作出裁决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某裁决的作出是非法的,或者讲是有违司法审查过程中的一些原则,那么该裁决就不能执行。不过,法院自己并不另行作出裁决,它只是要求作出裁决的体育组织再重新根据法律进行裁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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