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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在仲裁方面,尽管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当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但是仍有当事人不满意仲裁裁决的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如此,在美国业余体育运动领域,运动员在对其所属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或主管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应当用尽本体育协会的内部救济程序,这是必要的,而且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应明确规定哪些问题可以提交申诉。
  而在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中,随着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仲裁已经成为一种最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尽管仍有一些争议要到法院去裁决。即使仲裁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肯定,但在集体谈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得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即使法院通常维持仲裁裁决,但是也有撤销仲裁裁决的例子。当法院认为有关的仲裁程序是不公正的或者仲裁裁决明显地违反了一个明确、详细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也可以撤销该仲裁裁决。从对案例法的研究可以明显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协定都能够得到遵守,撤销仲裁裁决是极少的 [2]。
  2. 澳大利亚的法院对体育争议的介入
  在澳大利亚,几乎各项体育运动都有自己内部的自治规范以及适用这些规范对纪律性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机构。除了马术协会的裁决部门所拥有的权力是法定的以外,几乎所有的体育组织的裁决机构所拥有的管辖权基础都纯粹是协议性的,这些体育协会的权力和义务来自于体育管理部门和其俱乐部或者成员签署的契约性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体育俱乐部或者其成员愿意遵守这些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不管其根据是什么,这些裁决机构也只是能够在司法系统之外行使准司法的作用,也正是这些作用使得它们逐渐更多地受到法院的监督[3]。国家的介入是要从公法上对这些体育组织进行管理的结果。
  目前在澳大利亚,利用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法(谈判、调解、和解和仲裁等)解决体育争议也正在呈上升趋势。至于仲裁而言,体育组织正在逐渐鼓励其成员尽可能地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体育争议。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高级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签署了专有的不允许上诉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话则不得向法院起诉。因此可以讲,只要法院没有想剥夺体育组织管辖权的意图,体育组织就有自由决定其裁决机制的权力。但是如果某体育体育组织的规范剥夺了法院的管辖权,这样的行为仍然是违反公共政策的。除了更正某些法律上的错误外,在没有必要求助于法院的情况下而秘密、迅速和低廉地解决与体育组织有关的纪律性问题仍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某体育组织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法院当然要涉足该争议[3]。换句话讲,尽管司法机关更希望体育组织的管理部门自己能够管理好各类体育活动,但是法院还是可以对体育管理部门所做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非这些机构恰当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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