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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国外司法介入体育争议之综述


A Comment on Foreign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Sports Disputes


黄世席


【摘要】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机关通常能够对体育争议的裁决进行审查,譬如美、澳、德、英和瑞士等国。但这些国家法院的审查通常是限制在程序性的问题,譬如裁决的作出是否遵守了公平、正当程序等原则,而且必须是在用尽了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才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体育争议,我们也应当引入司法介入制度。
【关键词】体育争议;司法介入
【全文】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体育运动的运行主要依靠的是行业内的自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如果体育组织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的权力,保证体育运动完全按体育规则办事,则不必惊动国家司法机关。但如果有关行为已经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其存在已经超出体育规则的范围和纪律约束,涉及到公平、公正问题,进而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在西方一些国家,譬如美、澳、英、德、瑞士等,法院可以涉足体育争议。因此,对西方一些国家司法涉足体育争议作一简单介绍是必要的,也希望能对我国体育争议的解决以及司法介入体育运动能够有所启示。
  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体育争议?本文认为,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都应当属于体育争议的范畴,譬如兴奋剂争议、参赛资格争议、对某些运动员或者运动队的处罚争议、对比赛裁判不服引起的争议等。在我国,前几年比较关注的争议是吉林亚泰与中国足协之间因处罚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足球裁判龚建平的受贿而引起的争议。前者被法院驳回,后者则受到了法院的介入。司法介入后一类型的争议很正常,引起较大争议的主要是由于体育运动的专属性质而引起的与其有关的争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1. 美国司法部门对体育争议的介入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来主管奥林匹克运动,它主要通过各职业联盟来发展职业体育,通过美国奥委会和其他体育社团组织来组织业余体育运动。
  在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美国奥委会解决、仲裁解决以及司法解决等。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等的规定,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参赛资格争议、与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有关的特许权争议以及兴奋剂争议这三种情况,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商业争议。而从理论上讲,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止运动员将有关争议起诉到法庭。不过当事人必须在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才可以将有关争议上诉到法院。
  在美国法院看来,业余体育争议被认为是属于民间性质的,法院一般不愿意涉足。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美国法院视体育团体的成员类似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就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协会通过的规范和章程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得到恰当地运用,美国法院一般不干涉[1]。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对有关争议进行管辖,也即有关的组织明显违反了其规范并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和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该原告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内部救济方法。即使如此,法院指定的救济措施也得限制在纠正违反有关规范的行为,法院不能对涉及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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