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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革命——思想史的维度

  在近现代政治史、思想史中,宪政与革命都是作为延续了几千年的专制政治形态和观念的对立面出现的。在实践上,革命先于宪政,或者说,革命是瓦解专制的第一步,宪政则是第二步。不破不立。革命致力于破,宪政致力于立。在其起点上,源头上,没有革命,宪政秩序无以建立,或者说,革命为宪政提供了可能。在其结果上,宪政作为专制的替代品,巩固了革命的成果,维护了革命者的利益,防止暴政的复辟和激烈动荡的革命的反复。所以说,“近代革命的实质性最终目标,首先是推翻专制与特权统治的社会制度,确立立宪政体,重新创立以其为依据的新政治秩序,消灭等级身份制社会,建立自由市民社会。” (48)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革命并没有矛盾,是同一项事业的两个有机联系的步骤。在思想理论形态上,革命与宪政几乎同时出现,共同包容在反抗暴政、限制权力的思想当中。不论是反抗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民主权论,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革命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确立一种受控制的政府体制提供实践原则。此时,革命理论和宪政精神并行不悖。但是,革命理想和原则的穿透性(革命是所有在专制政治中无权无势阶级、阶层的普遍冲动,资产阶级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常常使自己提出超越历史可能的要求,此时,革命的悖论出现了,革命行动往往走向理想和原则的反面,革命导致新的专制和暴政。而宪政,正如上文所述,在精神气质上有很强的保守性和妥协性。于是,革命与宪政开始分化。结果正如上文考察时所表明的那样,宪政理论逐步走向前台,革命思想受到排斥。思想史留给后人的是革命与宪政水火难容的印象。其实,这并不是革命原则本身的错误,也不意味着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理论没有意义。问题的症结在于历史所能提供的条件与这种原则和理论的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说,人民主权论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命运,是时代条件的局限没有为它的贯彻提供可能。对此,多数思想家是现实的,加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本性,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会地排斥人民、排斥革命。历史赋予他们的使命是回答“革命之后怎么办”的问题。一方面,维持超法规的、甚至无宪法的状况,以及靠革命政权的暴力来强制维持的秩序,都是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的。革命不可能是历史的常态。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人民的权利要求无法得到直接、充分地满足。狄骥说:“权利的概念是以社会生活的概念为基础的,因此,如果说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来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他不能反过来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社会之上。” (49)思想家和政治家面对的是各自时代的直接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各种势力的权利要求,他们所要构建的新政治秩序当然无法超越这种条件和要求,当然要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这样,他们或迟或早地从革命时期所构想的抽象的原则中“退缩”,放弃人民主权的原则,体认“有组织的少数能够一成不变地支配没有组织起来的多数”(50)这一社会法则。这样,一种又要秩序又防止新形式的专制的理念和制度——宪政出现了。这是一种希望通过组织起来的少数互相对抗来防止专制和暴政的理念和制度。虽说它们并非革命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无法掩饰宪政秩序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本质,但毋庸质疑,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可能出现的最不坏的结果,是人类政治史和思想史上光彩的一页。诚如美国一位政治学者所言,“对民主事业最可怕的破坏莫过于赋予民主一种神秘的、魔术般的无所不能的力量,而无视如此巨大数量的民众仅仅因其人数众多而无法做到的事情。在这一点上,民主的传统观念常常使我们自己捉弄自己。” “在民众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与他们不能做到的事情之间做出区分,是民主理论显示其智慧的开端。” (51)宪政就是这样的一种智慧的开端。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贬低革命理想(建立平等、公正的政治秩序)及其理论原则(人民主权)——它们永远是指引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光辉旗帜。在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以后,无产阶级革命思想所产生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在深刻地改变了世界格局的同时,也不断刺激人民主权事业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蓬勃发展。虽然,这个事业有过挫折,跟理想境界还有巨大差距,但稍有历史眼光的人都不会因此否定它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1) 何平:20世纪历史思维中的“革命”观念,《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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