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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革命——思想史的维度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简单论证了洛克思想中的“革命”成份。而现代政治的要义之一是要回答“革命之后怎么办”这么一个“宏观叙事”问题。对此,洛克接受的是17世纪版本的权力分立学说,即如果要维护自由,立法权和执行权、对外权一定要置于不同的手中。把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代表性立法机关手中使他深感不安。他说,“如果同一些人有权制定法律,手中又还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对人们容易想攫取权力的弱点是一个极大的诱惑,因此,他们也许会免除自己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的义务,并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使法律适应自己的私利。”(13)洛克对任何形式的绝对权力都是不信任的。他说:“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14)那么,用什么办法抵制绝对权力呢?洛克的思路有两层:一是保留人民的最高权力。他说:“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的。” (15)二是用立法权、执行权分立的办法来代替集中性权力的制度安排,克服其弊端。在洛克看来,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立法权和执行权都分属于不同的手中。(16)这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有一定的差距,但通过权力分立来控制权力的宪政思想在洛克那儿是比较清晰了。至此,发端于中世纪后期的激进政治思想,在英国“光荣革命”时代,在洛克那里,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在同一本理论著作中,宪政与革命如此并行不悖,在洛克之前和之后的理论家中是很少见的。究其原因,盖因洛克的理论是时代精神的反映:那时,英国的资产阶级既需要为反对和限制王权提供革命理论辩护,又需要为不彻底的革命及其政治后果找到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就是分权,而分权制衡是宪政的要义。  
  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内在革命气质,适应了革命时期资产阶级要求国家保护私有财产、限制王权直至由本阶级直接掌握政权的历史性需要。但是,也正是这种本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种鼓动性、颠覆性极强的革命理论便失去了市场。“在这一点上,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和掘地派的命运是非常发人深省的,他们是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最彻底的提倡者和捍卫者,但他们所换来的却只是克伦威尔新政府的镇压。” (17)资产阶级一旦取得政权,他们便迫不及待地要消除这种“危险”的理论。在“光荣革命”后,休谟(1711—1776)用“批判的武器”代替了克伦威尔“武器的批判”。他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根本否定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他说,“奇怪的是,这种人民愿意的协议,原来设想人人皆已赞同而且是在他们能运用理智之后形成的(否则便不会有什么权威),竟然所有的人对之均不知晓,在整个地球上几乎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或记忆。”相反地,“几乎所有现存的政府,或所有历史上留有一些记录的政府开始总是通过篡夺或征伐建立起来的,或者二者并用,他们并不自称是经过公平的同意或人民的自愿服从。” (18))休谟批驳社会契约论是为了给自己的保守主义思想张目。他说:“为了保持政府的稳定,新人必须适应原有的体制,大体上循着父辈的道路走下去,这条路乃是父辈的足迹踩出来展示给他们的。每一种人类的制度必须进行一些革新,如果这些革新是由先觉的哲人指引,沿着理性、自由和正义的方向变革,则为莫大幸事。但任何人均无权作激烈革新,立法机构企图作这种革新则更为危险,指望他们只能弊多于利。” (19正是这位反对革命的保守主义思想家,却对宪政理论有许多精当的见解。他告诫道:“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控制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不这样的话……夸耀任何政府体制的优越性都会成为无益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我们的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什么保障。” (20)他因此崇尚法治和分权,他说,“立法者不应将一个国家未来的政体完全寄托于机会,而应提供一种控制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体系,传之子孙万代。” (21)“一般被称为自由的政府即是允许其中若干成员分享权力的政府。” (22)在休谟那里,宪政与革命在智识上分道扬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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