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与革命——思想史的维度

  具体地说,在其漫长而繁杂的形成过程中,宗教、法学、政治等领域的著作者在不同侧面为立宪主义和革命的思想贡献自己的份额:(1)具有悠久历史的罗马法对它们的产生发挥了主要作用。中世纪后期,神学家和职业法官从罗马法那里引申出激进的思想,比如,他们发挥了罗马法中以暴抗暴的合法性思想,将这种私法理论推而广之,应用于政治领域,明确要求国王对臣民承当义务,主持公道,“如果国王们没有尽到这些职责,如果他们对臣民采取非法的行为,如果他们怙恶不悛,那么就到了根据自然法的命令,用暴力反对暴力的时候了。” (7)(2)中世纪后期宗教会议论者断言,政治权力不仅源于人民,而且属于人民。因此,人民只是将其最根本的权力委托而不是让渡给统治者,所以统治者永远不享有绝对君主的地位,他只不过是国家的代理人或官员。(8)(3)如果说神学家、职业法官和宗教会议论者的反抗思想还紧紧包裹着宗教神学的外衣的话,那么,法国的胡格诺教派对反抗权理论的发展却给它披上色彩更为鲜明的世俗外衣。这是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与世俗当局的信仰不同,没有政治权威为自己的宗教自由提供保护,相反,他们遭受天主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双重迫害。他们的反抗权理论不仅针对宗教当局,还针对政府当局,从而带有更加浓厚的世俗政治色彩。胡格诺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莫尔奈在《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一书中,认为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基于两种契约,第一种是上帝与国家成员(包括君主)之间的契约;第二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后一种契约带有功利色彩,虽则它保证人民必须服从君主,但是君主也有义务尊重人民的权利和习俗,为增进人民福利而统治。如果因为君主的暴虐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就可以否弃这一契约,如果有必要,还可以用武力变更王权的归属。但是,莫尔奈出于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并没有把这种反对和反抗权赋予公民个人,而是把他划归国会和下级官员所有。莫尔奈强调说:“当我们说到人民这个集体概念的时候,我们是指那些从人民手中接受权力的人们,即国王下面的官员和等级会议。”(9)这成为他们的一种特权,更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责任,因为他们是人民权利的法定监护人。  
  在反抗权理论中,不论是以暴易暴的原则运用、君主“代理人身份”的界定,还是赋予国会和下级官吏反对、反抗君主的权力,我们都可以看到限制和控制权力的思想。在这里,现代宪政主义已经生根发芽。与此同时,人民有权、有能力反抗暴政直至推翻专制主义的总代表——暴君——的革命思想也已经内在地包含其中了。但由于鼓吹反抗权理论的作家们,甚至是最具现代色彩的胡格诺派,还没有完全从权利和自然权利的角度,而仅从宗教责任,或者至多从道义权利的角度来论说,而且还没有把反抗的权力交给人民,使得当时的宪政和革命理论仍具有保守性和宗教色彩,还没有完全从中世纪的氛围中摆脱出来。近现代更加激进的革命和宪政理论是由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奠定的。  
  社会契约论  
  洛克使用的理论武器是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当然,对这种作为挖掘专制主义根基的理论武器,他远非首创者。实际上,在16到18世纪的欧洲,“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反对专制主义已经不是什么稀有的、孤立的现象,而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的思想。” (10)洛克传承的正是这一丰富的思想资源。只是,由于洛克的杰出工作,这一理论得到更加全面系统地论述,并且,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潜在革命性得以彰显。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基础是对人民的自然权利的保护,政府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思想内在地包含着这样的逻辑:一旦政府违背“契约”,危害公民权利,在这样的场合,适当的仲裁者应当是人民。洛克论证说,一旦人民的统治者背弃了委托,“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个权力便归属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 (11)人民可以反对包括国王、议会在内的统治者。洛克不仅完全从权利及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为反抗的合法性辩护,而且进一步把反抗的权利赋予了全体人民,甚至是任何单独的个人。洛克对于“是否一个人只要觉得自己受伤害,并且认为君主并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利,就可以随时加以反抗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条件是“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但他认为即使有人逾越了这个限定,也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的状态。(1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