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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前已述及在证明标准方面,作为一个原则问题,一般认为刑法中的标准不能适用于类似体育组织的民间性组织的纪律性行为。[7]尽管该原则受到了批评,但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后来的一裁决中指出,类似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检验的“准刑事”程序,应当从另一方面作不同的看待,除了其他原因之外还有“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例如嫌疑者的利益方面的原因。而它自身则源于无罪推定,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深深体现在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中的推定。在刑事和类似的程序中该原则具有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相同的效果,即指控方当事人必须确定无疑地证明指控的事实,对被指控方只要指出怀疑理由就足够了。[6]该裁决仍是独特的。瑞士最高法院已经裁决承认反兴奋剂的制裁具有民事的而不是刑事的性质。因此,仲裁庭不应当适用刑事标准。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观点,分析结果显示存在禁用的物质足以得出服用兴奋剂的推定,相应地,举证责任倒置不但关系到公共政策,还关系到指明和评估证据的义务。民间规范不能调整这些问题,它们是根据刑法中特有的一些概念譬如无罪推定、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中的一些有关的保障条款来解释的。[6]
  其次该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举证责任的反驳。在较早的一个裁决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明确指出运动员提供证据证明其教练是在该运动员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他服用的兴奋剂是不足够的。仲裁庭指出此运动员应提供确凿无疑的反驳证据证明他没有过错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简单的推理是不足够的。”[5]
  另一方面仲裁庭认为如果一个被指控的运动员能够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尿样的处置是武断的而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提出怀疑的话这就足够了。尿样瓶可以在未检查的情况下就打开。仲裁员认为“怀疑是存在的,这将是有利于申诉人的。”[5]在这方面必须指出 “抗辩”事实上是针对证据的可靠性的,并且这不足以证明运动员没有过错。仲裁员也指出如果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和极度不可能的假设,他们所能提出的最低程度的要求是与提供事实证据有关的,这将是该理论的一个目的。相应地,如果某运动员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这种程度仲裁庭就不会接受尿样被破坏的陈述。在后来的一案件中仲裁员拒绝接受证人所作的他吃了已被运动员吃过的蛋糕的证据。仲裁庭认为这些证据的情况以及某种程度的前后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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