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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在这个裁决之后的一个类似裁决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特别指出通常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倒置。对于有责任接受惩罚的当事人而言,只要所进行的检验显示运动员体内存在禁用物质就足够了。这被看作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推定而不是不能反驳的推定,因此某推定也可以被一个相反的证据来推翻。确切地讲,国际马术联合会的规章里并没有提到可能让负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不容抗拒的证据,但是考虑到可能对其实施的惩罚措施的严重性,毫无疑问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应负责任的当事人有权利通过提供反证(证明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药物是第三人恶意而为的行为的结果或者是检验错误的结果)来为自己开脱责任。[5]该当事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定的样品检验程序是有瑕疵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可以不遵守该规范。[5]即使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相关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运动员提供反证为自己开脱责任也是根据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定以及保护被指控的运动员的人权所要求的。[6]
  与推定密切相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个被推定有服药嫌疑的运动员应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根据程序法,如果举证责任的承担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得到同样的实际效果。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关于运动员的过错方面也有转移举证责任的例子而不是进行所谓的法律推定。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一裁决中指出,根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有关规范,一旦确定某运动员的身体内或排泄物含有禁用的物质,那么该运动员就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因此所得的一个法律推定是该运动员应对存在禁用的兴奋剂的事实负责任。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需举证证明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已经查出了禁用的兴奋剂,而不用考虑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究竟是指控方/申请人还是被指控方/被申请人。[7]如果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功地提出了证据,就可从法律上推出该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而不用考虑该运动员作出此种行为的意图。这个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合法有效和可以强制执行的,尽管兴奋剂争议中的处罚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惩罚,在后者的情况下公诉人通常不但要举证证明一个违反刑事规范的实际事实,而且还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和过错的程度。[8]在许多争议中,国际体育仲裁院都确认了这个严格责任中的原则。
  一般的原则是兴奋剂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该运动员所属的体育协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责任。在体育联合会举证证明该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之前该运动员一直是清白的。该体育联合会要能够证明运动员的尿样内含有禁用的兴奋剂并且药检呈阳性的结果并不是由实验室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过错所造成的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没有必要去额外证明运动员的行为是疏忽或者是有意的,因为在兴奋剂争议并不考虑所谓的过错问题。[6]不过在一案件中,经过仔细的讨论,仲裁庭认为体育联合会不仅要证明运动员体内含有兴奋剂,而且还要证明它的消化过程。如果运动员体内如何含有兴奋剂有不止一种的科学可能性,这至少是有效的。本案的仲裁员并没有要求提供科学方面的证据而是合理地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原因。[6]该推理是独一无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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