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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在一系列案件中仲裁庭也解释了严格责任制度在附加处罚方面的必要性。仲裁员的观点是这个严格的规范尽管适用起来有一定程度的困难但还是必要的。仲裁庭认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制度并没有为运动员留下为自己提供开脱的证据的余地,因此并不能区别哪些运动员是故意服用兴奋剂,哪些是过失服用,或者不知道服用了兴奋剂。[5]
  仲裁庭认为过错是无关的,仅仅在有限的并且通常详细列举的案件中才允许免除运动员的责任,譬如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事实上如果在每个争议中相关的体育组织都要去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过错的话那么实际上来讲将是不可能控制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推定运动员有过错而不给予该运动员提供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证据的机会,不审查具体争议的客观情况而一律适用严格责任事实上也是不可接受的。[5]但是尽管如此国际体育仲裁院还是认为即使运动员提供的证据成功地表明他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他的责任。这一方面是对民法里面严格责任概念的一种彻底的借鉴,另一方面也是能够有效打击兴奋剂行为的唯一解释。[6]
  前已述及如果在每个兴奋剂争议中相关的体育组织都要去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过错的话,与兴奋剂行为的斗争将会变得“实际上是不可能”。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所作的无过错的抗辩主要是作为一项可能减轻处罚的原因,譬如它是在决定对运动员实施处罚或者可能减轻处罚方面考虑的一个因素。[6]即使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也认为,“毫无疑问可以对一个没有审查其过错或故意意向的运动员实施禁赛两年的严厉处罚,尤其是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更是如此。”[5]尽管如此,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具体的兴奋剂争议时仍适用严格责任规范而拒绝考虑所谓的过错因素。而且仲裁院不相信严格责任原则会违反瑞士法律,因为一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仲裁裁决得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的肯定。瑞士联邦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瑞士公共秩序、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否违反了诚信以及遵守合同原则等进行了审查,并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6]
  3.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问题
  较早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有关国际马术联合会的裁决认为在有关被指控运动员的过错方面该规章包含了一个法律推定制度。仲裁庭指出,在有关服用兴奋剂或违禁药物方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章里面通常都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其意思是指,一旦查明某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物质,就推定该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这样以来运动员自己必须举证反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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