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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有义务遵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那么对服用兴奋剂问题的解释将取决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自的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服用兴奋剂的定义。
  另外,尽管几乎所有的有关兴奋剂的规范都规定兴奋剂争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要求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当事人有过错、有服用的目的或者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等。在这方面,有两种彼此矛盾的观点。一方面,有些仲裁庭强调服用兴奋剂的性质是一个纯粹的严格责任,也即无过错责任。相应地,没有必要再去解释运动员的服药目的或者过错问题。然而,许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减轻因严格责任制度而对那些既无故意也无过错的运动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这样以来运动员就有机会逃避责任。因此,许多仲裁庭在举证责任方面做了变更,要求运动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在严格责任制度里通常不存在的故意因素就会被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当某运动员被发现服用兴奋剂时,也有仲裁庭适用有罪推定制度。在这里运动员有可能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他不是故意的或过错的来反驳有罪推定。相应地,这些仲裁庭将不会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然而,人们可能会对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之间产生疑惑。[2]如上所述,确有必要去理清严格责任的含义与适用以及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2.严格责任的含义
  对在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它是一种体育运动中的纪律性处罚,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私法或者民间规范来作出的。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服用兴奋剂是刑事违法行为,譬如希腊、法国[3]等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认为的。相反,在体育运动中,引起争议的则是能否适用刑法中的一些原则,尤其是“遇有歧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in dubio pro reo)”以及“法无明文者不罚(nulla poena sine culpa)”这两项原则。这样以来兴奋剂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就非常重要。
  体育运动中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控方即体育组织来承担,它必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和应当受到处罚。通常情况下是除了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发现禁用的药物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证据了,除非有证人证言和承认行为加以证明,否则这是服用兴奋剂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这种基于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有禁用药物的客观存在而对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就被冠之以严格责任,尽管有时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误解。在法律上,严格责任的含义通常是指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它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故意的成分,在处罚和目的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在兴奋剂案件中,严格责任意味着一旦确认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根本不用考虑其是否有过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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