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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立法应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下)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即法院和司法局要选派专人定期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
  十、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无偿进行民间纠纷调解的社会性工作,因此长期以来经费短缺问题已成为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地为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提出了许多措施,如建立各种奖励机制、争取社会捐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等。这次青海省和杭州市的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这是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
  将人民调解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可以说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但,笔者比较赞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调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本质区分,避免政府公共职能与社会民间职能的混同,从而有利于促进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的努力。众所周知,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解决其外部性方面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市场失灵)。当人们转而求助于政府干预时,又容易发生政府失灵。于是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发生了一场范围广泛的“第三部门”运动。“实践表明第三部门与市场和国家一样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其许多独特的作用恰恰是市场和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就我国而言,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资源都由政府掌握,社会矛盾的解决主要也是由政府“包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资源一方面从国有体制向外分散和转移,另一方面在国有体制内从上向下,向地方、单位分散和转移。与此相关联的是,建立在国家控制全部社会资源基础上的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模式开始向多元的社会供给模式发展。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第一线,而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从而形成良好、规范、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助人民调解的发展是依托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提高社会对矛盾纠纷自我消化、自我调和的能力重要举措之一。(更多关于人民调解的内容,请登陆:石先广法律工作室 http://shixianguang.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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