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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立法应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下)

人民调解立法应重点解决的十大问题(下)


石先广


【全文】
  六、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历来强调灵活性,缺乏程序规范,导致人民调解工作的随意性大、公信力弱。为改变这种现状,《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情况;(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这些程序的规定,相对于以前是个很大的进步。笔者认为,为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保证人民调解的质量,人民调解立法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进一步加以规范:
  1、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期限。以《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程序为基础,从受理、立案、调查、调解、回访等各个环节入手,为人民调解建立一整套的期限规定。这不仅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责任心,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把握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在调解不成之后,及时选择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丰富调解程序的种类。根据民间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设计人民调解的简易调解程序和一般调解(或称人民调解庭)程序,明确适用简易调解程序和一般调解程序的条件、启动方式和期限等。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只要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对于人民调解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人民调解发展中前进的一大步,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不能到此终结。人调解协议书虽然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除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外,其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将是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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