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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精确化

  2、监控性侦查。监控性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正在实施或可能即将要实施犯罪的刑事嫌疑人员,采用电子技术或网络技术等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在犯罪人实施犯罪之时或即将实施犯罪之际,制止犯罪或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现代技术条件下,利用网络技术、电子监控技术来监视刑事嫌疑人员。
  在犯罪发生后,侦查机关还可以向网络通信、移动通信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社会团体与企业单位调取他们在工作中积累的各种关于案件相关人的记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金融支付工具等记录资料进行分析,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反常表现或活动规律,发现犯罪嫌疑人身边的可疑人员,以准确查缉犯罪嫌疑人。[8]
  3、侦查协作。充分发挥刑警、治安、巡警和派出所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警种的专业化优势,夯实侦查基础工作;同时,加强不同地区之间侦查机关与有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协作,综合运用多元化的侦查手段和治安管理手段,切实做到发现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稳、准、狠”,不断提高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和水平。如北京市公安局在2004年局务会议上提出了“精确打击”的理念,在充分尊重各分县局等基层单位的首创精神,且继续在深化整体防控中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新办法;并使各警种、各部门、各分县局紧密结合实际,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确定警情常量,准确把握“高发案时段、高发案地区、高发案类型”的规律特点,为打击和防范提供指导,努力把精确分析、精心组织、协调指挥、制度规范、科技手段、科学用警贯穿于各项公安工作,形成用日常工作和常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警务机制。[9]
  (二)侦查精确化,要求侦查取证精确化
  收集和提取犯罪证据,是侦查的重要职责之一。现代社会里,随着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为侦查取证的精确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侦查取证工作必须快速反应。特别是现代电子监控技术的发展,录音笔、电子摄象机等产品的成本也逐渐降低;侦查工作中应用电子摄像机、录音笔、数码相机进行拍照成为可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采取电子记录工具,为快速反应快速取证提供了技术保障。
  其次,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进行遥控拍照、远程监控、网络传输成为可能;侦查机关可以在不触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取证;同时,能通过调取和查阅其他社会团体、商业机构在业务工作中所积累的电子记录资料,并依法定程序取证,从而大大提高了取证工作的效率和精确性。
  最后,采用更新的科学技术,收集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人身的证据。随着DNA等生物和微生物技术及其他技术被引入到侦查中,能极大的提高侦查取证的精确程度,从而减少对无辜群众权益的侵犯的安宁的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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