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在诉讼法中寻找代位权的替代制度
  代位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不可避免的从一种强制执行的准备程序变为一种类似的强制执行制度,与其放任代位权制度“变异”,还不如还代位制度为民事执行制度的补充或例外的本来面目。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法国法中对于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给付之债的执行方法的欠缺,为了弥补该缺陷而设计出债权人代位制度,使债权人于有债权保全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说,对债务人财产权执行程序的立法是否完备局实际上与债权人代位制度的存废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即便是有完备的代位制度,若无健全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配合,这样的制度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并无实用价值。债权人代位制度的母法法国的近年的改革充分说明了代位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取消实体法中的代位制度,完善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通过法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形成了集民事保全和民事执行为一体的债权支付扣押制度。即债权人无需以执行名义只要经裁判官许可就可以开始保全程序;其后,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扣押程序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诉讼(确认扣押程序之诉)。若诉讼确定扣押程序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次债务人给付。若债权人为复数时,则按照均等原则分配。199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国新民事执行法中将债权支付扣押制度改为归属扣押,即保全与扣押分离,规定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被扣押的债权归属于申请的债权人。13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已经使其当初制定代位权制度的理由不复存在,而且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归属扣押制度使得次债务人可以直接成为申请扣押债权人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当然愿意选择该制度来直接实现其债权。因此,在法国,虽然代位权制度未有任何变革,但是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使得其根本丧失了适用的意义。
  在代位制度与债权人就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同时存在的日本,也一直存在着废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呼声,正如前文所引用的三月章教授所言:代位诉讼与强制执行并存的二元体制是“屋上建屋”“实体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程序法程序法之纪念碑”。但仍有主张债权人尚有存在价值的,并列出如下理由: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不待债务人取得执行名义,即达保全债权的目的,手续较简;另一方面,被代位行使的权利,除债权外,解除权、撤消权仍可适用,远非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取代。14概言之,主张代位权制度的人认为,与强制执行相比,代位权制度程序简便而且适用范围较广,事实果真如此吗?
  以我国代位诉讼的设计为例:因为我国的代位权的主张必须以诉讼方式主张,因此在我国省去执行名义之说并不成立。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也许之前债权人会破费精力请求次债务人给付未果),在该诉讼中,首先要表明自己的代位资格,此时可能面对的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该资格的异议;其后,需要证明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面临债务人的抗辩,然后还需主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次债务人也有可能提出各种抗辩理由,总之,需要经历层层考验,才能顺利主张代位权,在次债务人信用欠佳的情况下,债权人还需更多的手续:提起诉讼保全程序,程序是在繁琐。而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只需对债务人债权提起诉讼保全,然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于胜诉后依照强制执行程序即可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通过这种方式,逻辑更为清晰,更为重要的是,操作显然要简便许多。因此,“手续简捷”一说并不成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