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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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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语.为政》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2—167页。
  
  
  
  
  指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求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1在古代西方,法治强于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扬与推崇。并受到皇帝、教皇、封建主的拥护(他们用法律来划分各自的权力,避免冲突)。因此,西方较之于中国有着更好的法治传统。并产生出许多的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二 法治与德治的根本区别及其影响
  
  康德说过:“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德治与法治作为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的改变。3它们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关怀,一种对人类自身的关怀。把德治与法治作为纯粹的统治人们的工具,是对德治与法治的最大的误解与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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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黄克剑译,北京广播学院1994年版,第92页
  2转引自韩水法:《康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1年8月第一版,第93页
  3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93页
  
  
  
  
  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
  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德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道德治理为主,还是以法律治理为主。儒家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以“仁”为基础,确立道德教化在社会中机制中的作用,主张以仁爱之心教化臣民为主,刑罚威慑为辅,反对严刑峻罚,轻罪重罚,主张“重罪轻罚”,以便达到道德自我感化的效果。法家主张以“刑赏”为主,奉行“重刑主义”原则,主张“重刑轻赏”。
   德治是靠统治者,领导人以其个人的政治魅力和美好德行来治理国家,他们判断、处理事情的依据主要基于社会、个人所承认了的道德。为什么说是他们承认的道德呢?因为道德大多数时候是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的,界线也没有法律那么清晰、明确。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我承认即便是法治社会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我敢肯定,从概率上来说,在法治下出现的次数要比德治高的多。为什么我这么肯定呢?因为这是法治的本身所决定的。法治的性质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人民感到有安全感,使法官从同一个标准去判案。从一个标准去判案,得出的判决也基本上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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