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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由于上文提到的中国农业人口比例的增减,因此从实践意义上看,调解对于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不但目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且可能在长达数十年间都可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中国农村对于调解、对于金桂兰这样的法官、对于她所体现或代表的那种司法的知识、能力和技术的需求不是暂时的,而是比较长远的。因此,如何向中国农民提供他们喜欢并有能力消费的司法,就具有着重大的社会实践意义。
  我们还要充分认识金桂兰办案方法隐含的对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般理论意义。就整体的司法制度而言,我们必须理解司法的纠纷解决与司法的规则之治的区分,并据此来设计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划分并严格尊重不同级别法院的功能,完善司法的分工,相应地确定不同层级法官的准入标准,反对一刀切、反对整体的法律体制的官僚化,要注意各级法院的各自独立和法官司法的独立。因此金桂兰的意义对整个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就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而言,其工作应更偏重于纠纷解决,并在诉讼程序等相应的制度上予以适度调整,要努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通过这样一种着眼点的改变,我们不但可以强化人民法庭的工作,同时这也就把规则之治的工作更多地放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逐步形成我国各级法院的全面制度功能分工。   
  金桂兰办案方法也再一次强调和凸显了农村人民法庭对基层人民司法的特殊知识和技术需求。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有着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例如律师,鉴定、取证制度),而这些要求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还很难完全实现,因此,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司法必须作出调整。例如,人民法庭的法官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活泼,有时甚至必须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法言法语不仅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而且可能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熟人社会,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程序主义有时会妨碍这种需求的满足;近距离的司法可能对法官也会有不同于上级法院法官的特别要求,包括年龄、性别、装束和举止,也许还包括对个人魅力和人格有更高要求;解决纠纷要注重釜底抽薪,因此可能要有适度的职权主义的倾向;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以常规方式获得,司法因此也许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更多、直接接触当事人;以及要有更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等等。
  
  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对法官的特别需求   
  对司法制度、技术和知识的这些特别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转化为对中国农村基层法官的特殊需求。因为任何司法的知识和技术都不可能只是写在文字上的,它们必须并且也只能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和他们的工作来承载和传达,因此金桂兰法官的司法审判经历也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法庭法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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