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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农村,即使是市场化还不那么发达的黑龙江农村,也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需求是向正在改革和转型的中国司法提出来的,而之前的中国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中对这类问题很少涉及,至少可以说是关注不够。因此,金桂兰法官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对社会转型中的农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在制度上要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很快,但是中国的“三农”问题会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过去的20多年来,中国的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从80%降到了58%,一些研究预计,目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大约是每年增加1%,按照这个速度,中国比较完全的城市化还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这种需求不但巨大,而且还会持续很长一个时期。   
  
  中国农村对于有效司法的特殊知识和技术需求  
  上面的分析隐含了一个判断,这就是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这是许多中国职业法律人或法学人往往看不到或不愿承认的,因为这似乎违反了我们接受的关于普世法治和司法职业化的一系列齐整的命题和理念。但如果这有什么不合适的,这也是当代中国司法无法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   
  金桂兰办案方法在这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她特别注重调解,其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到90%,而她所在的法庭的调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率带来了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满意,13年来,金桂兰审理调解的案件没有一起上诉和申诉的。而在城市地区或是更高层级的法院,调解结案率则很低。而在北京郊区,我了解到某人民法庭的调解率只有20%左右。
  我并不特别偏好因此想宣传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因为重要的是要能解决纠纷,就此而言,黄猫黑猫逮住老鼠的就是好猫。但是,如果假定所有这些法院的案件审理方式以及这些法官的选择都是对于环境的理性选择,那么金桂兰法官给我们的第二个启示就是,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重大的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地区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这进而意味着中国农村社会对中国司法提出了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   
  调解之所以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并成为农民欢迎的司法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来说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缺乏法学家所说的那种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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