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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朱苏力


【全文】
  前些天,我到哈尔滨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金桂兰法官的经验和经历对中国法治有多重意义,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统的公共形象,强化司法为民的信念,通过用调解来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这样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意义。因此,在阅读研讨会论文汇编以及近年来其他相关文章和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我想从一种宏观的层面简单分析,同时也概括一下金桂兰法官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司法需求的意义。 当前中国农村对司法的一般需求:
  
  首先,金桂兰法官的经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农村对法治有相当大的需求。
  仅以金桂兰法官所在的东京城人民法庭为例。该法庭位于农村地区,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基层人民法庭。辖区内共有17万农业人口,而该法庭近年来年均结案500件。因此,案件数量与人口之比是每年340人就会发生一起要求法庭审理且法庭接受并审理的纠纷。就全国情况来看,根据2003年的数据,全国平均大约是285人一件民事案件。这就表明,在当代中国农村,由于社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中国农村对民事司法的需求并不小,曾经有过的中国农民“和为贵”的传统形象已经有很大改变。即便如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有一部分纠纷已向法庭提出,但基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法庭可能未予受理;还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来讲太高,因此也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这些都构成潜在的司法需求。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潜在的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一个现实的需求,尽管自1999年以来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逐渐下降。鉴于当今中国的农村人口数量占了全国人口的大约60%,因此,从量上看,中国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也至少有一半来自农村。   
  我们还必须考察农村司法案件的类型,由此对农村司法的需求有一个质的把握。当代许多中国法学家,即使是关心中国农村问题,但只要不是深入调查,都很容易把当代中国农村简单等同于相对传统的或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农村,很容易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视为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这是一个错觉。先前就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村的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有关金桂兰法官的材料也进一步印证了,目前中国农村人民法庭审理调解的案件已经不完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纠纷,至少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有明显的现代化因素。在金桂兰事迹材料提及的5个案件中,全都有比较浓郁的现代化因素。例如,6000元人民币的借贷案件(其中的原告还在此期间离了婚),意味着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变化;楼上楼下因自来水跑水引发的纠纷,意味着农村建筑的改变带来的相邻关系的改变,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新类型;租用打稻机引发了火灾,这一纠纷表明机械化在农村生活中的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新型侵权(其中被排除考察的是打稻机是否有产品责任问题);某农村老大娘诉儿子、儿媳欠钱的案件,以及公公与儿媳之间因为种地方式发生的争议,也都表明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对传统家庭关系的重新塑造。所有这些变化都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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