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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


哈特(H.L.A.Hart)语,转引自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杨日然教授曾经论及“科学的特性在于其‘间主观的讨论或批判的可能性’。易言之,科学的理论或假设,不问其真伪程度如何,至少须在原理上具有可援用经验的验证或逻辑分析等间主观的方法判断其真伪的可能性。依Karl Popper所说,科学的进步,有赖于从事科学研究的各个学者,在学界的公共场合,所作间主观的讨论或批评,尤其是对于各个学说依据经验事实提出反证加以驳斥的努力,而学问的这种公共性格,实为科学进步的最大保障。”详请参看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4页。尽管对于法学,包括民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有诸多争议,但“间主观的讨论或批判的可能性”对于民法学研究同样至关重要。“自说自话”的制度性研究却不存在展开“间主观的讨论或批判的可能性”。

王利明教授在《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一文中批评“饭碗法学”,认为“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必然口诛笔伐,认为这种学者是不务正业,或者说是手伸得太长。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所谓‘游戏规则’,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新世纪法学研究发展潮流和社会生活实际需要严重背离的。”“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但是,当一些学者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的时候,那么,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研究者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其次,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学科的结合有如植物的嫁接。一方面,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提供新的研究方法。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兹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此种观点未免过于绝对,但是,其强调法学应当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结合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法学内部甚至各部门法内部,也应当相互结合。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详请参看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梁治平先生曾在《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一文中对法学界普遍存在的这种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 “在中国的知识界,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着一种法律人与知识分子的分离。说得具体一些,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不但法律人不算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而且他们几乎不相往来。”“这样一来,法学便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知识结构中的一个盲点。我们的哲学家敢于讨论史学、文学甚至经济学和人类学上的问题,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不怕进入哲学和历史的领域,但是他(她)们一涉及法律就踌躇不前,理由是‘我不大了解法学’。但是如果中国最优秀的知识分子总以不了解法学为由而拒绝思考法律问题,如果法律思想因此而被排除于他(她)们的理论思考之外,那就很难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和正当的情况。”但“我们所熟知的现代思想家、理论家,不论是马克思、韦伯,还是哈耶克、哈贝马斯或者罗尔斯,都对法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而如果不曾把法律问题纳入其理论思考的范围,他们的理论和学说就会残缺不全。”那么“为什么中国的知识分子对于法律思想如此陌生?为什么长期以来在法律人与知识分子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鸿沟相隔?其实,我们还可以提出其他许多解释,其中一个直截了当的解释是,中国的法律人本身就不是知识分子,这个群体虽然垄断了所谓法学研究,而且在最近十数年间保持着数量惊人的产出,但是它从未向知识界提供真正优秀的产品。实际情况是,经此群体建构的‘法学’不但缺乏思想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被非学术化了,这样一种‘法学’自然会被排除于知识分子理论思考的视界之外。这也许是中国现代智识史上最严重的事件之一,其影响至为深远。”详请参看: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载《读书》1998年第1期。吴经熊先生在民国时期也曾撰文提出过类似的批评,他认为部门法的学科划分过于狭窄,于是法学者“因为各专一科的缘故,他们就往往把界限划得太严格,久而久之,以为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风不进,雨不出;两个疆域之间是永不会发生关系的。”他还称这种现象导致了“法学的孤独化的趋向。”详请参看吴经熊:《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原载《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号,收于《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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