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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的冲突——在缔结仪式与分手仪式之间

  说到这里,本案中的离婚请求的准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很简单,这并不是什么复杂的案件。
  二、民众的困惑
  如果最后的结果是第一种情形,则不管其处理结果对其是否有利,甲总是可以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了。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形怎么办?上文的分析给出了结论,这样的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样的结论与甲为代表的一般民众的预想是否会一致呢?如现在有了合适的人选,甲可以立刻与人缔结婚姻吗?答案可能会与立法的预期发生冲突。也就是官方法律的解答方式会让“甲”们感到困惑。明明“结”了婚,可是法院没有任何关于“离婚”的说法,怎么就可以再结婚了呢?尽管在今天,结婚需要登记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项,但是由此引发的文中的这种情形似乎还是会给人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
  三、困惑的解答――结婚与离婚的“仪式”
  法律的解答为什么在此产生了“困惑”?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先分析我国的结婚与离婚的仪式。缔结婚姻在现今的我国可以说有两个仪式,一个是依民间习俗举行的仪式,比如说办婚宴酒,入洞房等等。还有一个就是官方要求的“仪式”,也就是进行结婚登记。而官方与民间对两种仪式的关注则又有着视角上的不同,官方关注的是后一个仪式,依照官方法律,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缔结了婚姻。而普通民众依传统思维则对前一个仪式更为在意 。这倒不是说民众的法律意识的问题,社会到了今天,普通百姓也都知道结婚要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者两个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静悄悄在婚宴的大张旗鼓之下,往往不被人提及。两个“思想先进”的人悄悄登记了而不办婚宴,很多人会不知道他们结了婚,甚至知道了也不认为他们结了婚 。而大摆筵席宣布婚礼之后,即使没有进行登记,在人们眼中俨然已是夫妻。
  如此看来,如果考虑法律影响下的人们对结婚登记的认同的前提下,在一般民众心目中的结婚仪式就有两个。那么,离婚仪式呢?在我国,不管是双方的协议离婚还是诉诸人民法院而判决的离婚,都具有官方性,都必须经过官方的程序。这个过程没有了大张旗鼓的民间仪式,往往是越少人知道越合人心意。因而,普通民众对一对夫妻是否已经离婚的意识就在于官方的手续。
  可以看出,普通民众意识下的结婚与离婚过程中的“仪式”是不对称的,而官方意识下的两个过程的“仪式”则是对称的。为了表述明确,这里将结婚登记手续记作A,民间的结婚仪式记作a,离婚手续记作B。这样,应然的民众意识下的结婚到离婚表示为公式 1:“A+a→B”;考虑上文论述的民间对结婚习俗的看重的因素,实然的公式则应表示为2:“a→B”;官方意识下的结婚到离婚则为公式3:“A→B”。本文所述案例中甲女如果与“合适人选”结婚,法律上是允许的,因为她没有“A”,根据公式3,她自然不需要经过B就可以进行合法婚姻。但是甲以及其周围的人的观念不允许。因为甲已经有了a,根据上文的公式2,既然有了a,就应该经过B才可以再结婚。这样,官方与民间观念下的结婚到离婚的公式发生了冲突,这个时候甲如果还要在原先的环境中生活,她就必须更在意民间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与她日常生活的密切程度要比法律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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