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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旅客身份证的故事——新警察故事之一

  依法申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凭证之一。在办理婚姻登记、出境手续时,依法出示居民身份证,更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体现。因为申领了居民身份证,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五类公民出示身份证的情形:一是居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时;二是居民在办理兵役登记时;三是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时;四是居民在申请办理办理出境手续时;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警察依法查验身份证是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侮辱公民或损害公民权利的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是查验居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机构之一。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警察能够发现混杂在人群中的不法分子和在逃犯罪嫌疑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据公安部统计,去年(2005年)全国共抓了4万多名网上逃犯,单铁路警方通过在车站查验旅客身份证抓的逃犯,就占了其中的75%。”[1]因此,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并不是为了羞侮公民或有意难为公民;正如同“马不能进入城”不是故意为难“有马阶级”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就是为了规范身份证的申领和使用(当然包括查验在内)的制度;如果申领了身份证,却不出示或随意拒绝警察的查验,那有违身份证制度的初衷的;同样,如果认为警察为了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在火车站查验身份证)是违法查验;那么就是错误地理解了《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和《人民警察法》第9条之规定的。因为,对于某个旅馆客有无作案嫌疑或是否是在逃犯的嫌疑,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警察个人的社会经验而非在逃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表白与坦白。因此,在查验身份证过程中,这种看似“随意性”却有着科学依据的,就是警察个人社会经历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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