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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价值的结构体系

论商法价值的结构体系


On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Value


黄韶鹏


【摘要】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对已有的商法价值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从中突显出商法价值在结构体系上的缺失。商法价值的结构体系应由商法价值的定义、特性、内容和存在形式构成,其中,定义是前提,内容是重点。构建商法价值的结构体系对于商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法价值;结构体系;客观属性;主观属性;存在形式
【全文】
  尽管人们曾经对法律是否应具有价值取向产生过争论,但时至今日,各种法律从立法到施行,其价值取向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的价值研究也已经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 与法的整体理论的研究相一致的是,对一个部门法进行研究,从研究体系来讲,该部门法的价值是不可缺少的研究内容。作为部门法的商法也不例外。[2] 反过来,只有对商法的价值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刻的探讨,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到在商法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住我们所要追求的更加科学、先进的商法立法趋势。
  本文将由商法价值研究的已有成果入手,对其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获得启示,进而解决问题,取得对商法价值的新的认识。下文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展开的。
  一、商法价值研究综述
  按照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顺序,我们在探讨某个理论范畴时一般要先对其含义进行界定,然后再研究其特性、内容和分类。下面我将按照这个方法对已有的商法价值的研究进行一番梳理。
  (一)关于商法价值定义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商法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商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商法价值范畴在于揭示商法的存在意义与目的意义,即商法因何而存在。”[3] 要分析这种对商法价值含义的界定是否合理,不妨以法的价值的定义为标准进行对比。学界广泛认可的观点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4] 这一定义中包含两个要素:法与人的关系是法的价值的基础;法的价值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是法对人的意义和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上述对于商法价值的定义首先揭示了人与法的关系,然后指出商法的意义和有用性是在这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这符合法的价值定义的基本要素,因而这个定义是可取的。
  有学者对商法进行价值探讨和功能分析,然而在其论述中名义上是分析商法的价值,但实际上阐述的却是商法的调整对象,即,把商法的价值混同于商法的调整对象。[5] 之所以产生这种混同,与其没有弄清商法价值的内涵和范畴是直接相关的。
  (二)关于商法价值属性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商法的价值“具有相对性与客观性”。“所谓相对性,是指商法作为一个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部门,其主要价值体现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两方面。公平、正义等现代法律所必备的崇高价值,商法当然具有,只不过这些价值,或者被隐含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价值之中,或者让位于民法、宪法等去实现。因而,商法所能达到的只是一定层面上的公正,其价值目标是专业化层次上的,具体的、相对的。所谓客观性,是指商法的价值存在于现行的商事法律规范之中,不以人的意志所左右。虽然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可能影响法律的价值,但是法律一旦制定之后,其价值将脱离立法者的主观而独立存在。因此,具体的商法价值就只能从各类商事法律规范中去寻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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