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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

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


刘昕杰


【摘要】在认识论上存在着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划分,经验论是判例法的哲学基础,而成文法则依赖于重视演绎推理的理性主义。我国传统哲学推崇经验实用,所以判例法在我国古代能大量存在。但随着对民法法典化的需要,理性主义应当成为主流的立法思想,理性主义的两大特征:“先验知识”论和演绎法是我们最为缺乏的。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当注重对平等自由天赋性的民法价值观的建构,并充分重视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经验论 理性主义 演绎法 概念 民法典
【全文】
  一
  十七世纪以前,经院哲学占据着欧洲认识论的大一统地位,在经院主义指导下,人的认识始终离不开以神为中心的出发点。“人类意识的两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沙幕之下,处于睡眠或丰醒状态。”[1]17世纪到18世纪,资产阶级哲学高举人文主义大旗展开了对经院哲学的斗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然而由于对经院哲学的批评和继承角度不同以及民族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和英国建立起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论。
  英国在摆脱经院哲学的阴影时,吸收唯名论关于强调知识始于感官对个别事物的感觉经验的观点,走向了经验论。经验(experience)在哲学上指感觉经验,即人们在同客观事物直接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觉器官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早在古希腊时期,智者普罗塔哥拉就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他认为知识就是感觉,并且一切感觉都是真的。经验论(empericism)是指一切观念都以经验认识抽象而来,经验是知识唯一来源的认识论。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经验论的创立者,他说:“人若非发狂,一切自然的知识都应当求之于器官。”[2]他批判亚里士多德,认为他虽然也提及经验,但在他那里,经验只不过是结论的例证而已。亚里士多德“使经验屈服于他的意见,把经验带着那处走,就象一个游街示众的俘虏一样。”[3]其后的托马斯·霍布斯继承培根的经验论并使之系统化,他认为,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就叫感觉。“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从感觉获得。”[4]他还得出结论,感觉是一种影象,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应及努力所造成,并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内在努力所起。因此,人们通过感觉能够得到关于对象本性的认识。经验论的集大成者洛克更是明确指出,“我们可以假定人心如白纸似的,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那么它如何有了那些观念呢?……我可以一句话答复:它们都是从经验中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也是导源于经验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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