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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典”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从“非典”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肖祖平


【摘要】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全文】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搅乱了国民的正常生活,也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痛定思痛,发现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多么地重要。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草完毕,正处于征求各方意见阶段,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则已经付诸实施。上海市刚刚启动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则又一次唤起了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注意。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立法者们在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连串的难题。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谁?哪些信息应该公开?通过什么方式公开?如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呢?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欲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制度设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的探索。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公民的知情权
  
  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学界一般将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知情权何以成为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呢?
  知情权源自英文“right to know”,可译为“了解权”、“知的权利”。知情权是二战后出现的概念,“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1]最早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的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珀,他还曾指出一个国家如果不尊重知情权,就不会有政治的自由。[2]如今,知情权在澳大利亚及韩国已经被明确写进《信息公开法》中。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剥夺性,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在实践中,它同时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公民不仅有权知道或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其他方针政策,还有权知道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其他信息。同时,公民也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增长自己知识、发展个人能力,离开了信息,个人将难于生存和得到发展。可以说,知情权已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但是它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要真正实现还必须将其具体化。信息公开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据测算,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3]由于这个原因,政府就成了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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