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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论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黄韶鹏


【关键词】应税所得;非法所得;实然性;应然性
【全文】
  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近年来已成为我国税收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尽管学者们就此展开了大量的探讨,但他们的研究往往忽略了一点:没有在论述中区分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我认为,“实然性”指的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征收所得税;“应然性”指的是依据税法等法学理论,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所得税。只有分清这两个层面,才能使这一问题的探讨趋于清晰和明了。下文将分别从实然和应然层面上论述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
  一、“非法所得”、“应税所得”等概念的界定
  既然要探讨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那么有必要首先厘清“非法所得”的概念,否则我们的讨论将缺乏明确的前提。
  我认为,“非法所得”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非法劳动、非法经营、非法投资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的收入。这里的“非法”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非法所得”的概念也可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
  同时,根据所得税法理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实际上是应税所得”。[1] 这就是说,只有在“非法所得”属于“应税所得”的条件下,才应对“非法所得”征税。因此有必要界定“应税所得”的概念,进而探讨“非法所得”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2]
  应税所得具有的特征包括“以连续性的所得为主”、“以净所得为主”、“能以货币表示其价值”[3] 等。这些特征是非法所得同样可以具有的:以非法行为为业或经常从事非法行为的人,例如职业赌徒,非法所得是其经常性的所得;非法行为通常都是“没本钱的买卖”,其为了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消耗和支出往往微乎其微,扣除这些消耗和支出后,净收入是十分可观的;除了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刺激”等精神所得外,非法的现金所得和实物所得通常都是可以货币表示其价值的。
  应税所得广受争议的一个特征是“具有合法性”。如果这真的是应税所得的特征,那么由于非法所得显然不具有这个特征,所以它就不属于应税所得的范畴,也就不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我们经过论证,证明合法性不是应税所得的特征,那么非法所得就由于符合应税所得的所有特征而属于应税所得的范畴,从而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4] 下面我就将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讨论合法性是否是应税所得的特征,进而得出在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上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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