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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渐行渐远?

经济法渐行渐远?


陈伟超


【摘要】经济法的存在应当以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为前提,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利,国家要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只要共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经济法就有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国家职能 国家权力
【全文】
  一、引言
  最近参加了一些能源领域的立法研讨会,在会议讨论期间,有学者一口咬定《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将要制定的《能源法》都是行政法,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有很多重合之处,他还举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那就是各级法院的经济庭都已经取消。[1]对这个观点我不明白是否准确,因此觉得自己有必要亲自做一些理论学习,看看经济法是否真的渐行渐远。
  二、产生疑问的根源
  这个疑问的根源在于我们自己划分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学科—法学。当前所谓“法学”所探讨的一些问题在哲学和政治学中都能得到解释。我们的学科划分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英文中有philosophy(哲学),politics(政治学),没有与法学相对应的词汇。所以,即便是法理学,也应当叫做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才比较合适。现在很多学者研究一个部门法,较多的提某某法哲学,而较少提某某法学,我看是一个正确的趋势。
  正是由于草率的划分了“法学”这一学科,才造成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所谓的二级概念的出现。当它们的研究方法趋同,再加上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有某些类似,产生行政法可以取代经济法的疑问也在情理之中。但是,这也忽视了行政法与经济法在实质上不同---行政法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问题,经济法解决的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履行的问题。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使用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称谓,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不故做深奥的在后面加上个“学”字,用学术上占山为王的思想来指导法律部门的划分,很多不必要的疑问就可以消除了。我们常说法律是经验的结晶,强行使用“法学”的概念,就等于承认“经验学”的概念,有些牵强附会。
  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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