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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美德与法律

拾金不昧的美德与法律


梁治平


【全文】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两句现代儿歌的歌词曾经脍炙人口,它所颂扬的那种拾金不昧的美德人们也十分熟悉。如今,物权法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受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这让一些人感到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则与之相悖,因此应当重新考虑。
  对法律的这一道德质疑听上去很正当,其理据是否也同样地充分?回答这问题需要厘清下面几个不同但是相关的问题。
  首先,拾金不昧究竟是什么意思?按字面意思理解,拾得人主动将遗失物归还原主,便是拾金不昧。领回遗失物的人对拾得人以金钱方式予以补偿甚至奖励,并不改变拾得人行为之性质。换言之,我们所谓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会因为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而改变。对于这种解释,人们可能会说:“不!拾金不昧包含的东西远过于此。它应该与金钱无关,应当超越任何经济关系。因为美德是不计报酬的。”不错,工于计算的行为不能被目为德行。但法律规定权利人在领受遗失物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的”花费,并不表明拾得人寻找权利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是一种“计算”。而且,拾得人即使接受了权利人的补偿,他们也没有获得比他们所付出的东西更多。因为,他们得到的仅仅是对其已经损耗的东西的补偿,而不是额外的报酬。
  其实,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小心地区分了“必要费用”和“报酬”两个概念。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里,“必要费用”指的是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和寻找权利人所支出的费用,“报酬”则是权利人为寻回遗失物以悬赏方式承诺给拾得人的酬劳。既然是酬劳,“报酬”应当高于“必要费用”。换句话说,获得“报酬”的拾得人多半会得到比他们实际支出更多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可以说那些拾得人是拾金不昧吗?我们还能够主张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无损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吗?
  需要重申的是,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权利人给与拾得人任何“报酬”。“报酬”是遗失人主动提出的承诺,是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契约里的一项内容。草案只是在规范上确认了这种契约的有效性。既然如此,说它的规定与道德相悖就是没有根据的了。对那些传统美德的捍卫者来说,真正有关联的毋宁是这样一个虚拟的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权利人在领受遗失物时不仅要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而且要付给高于“必要费用”的“报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不是会因此而受到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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