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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分析》有感

读《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分析》有感


赵德成


【关键词】秩序  法律制度  法律秩序
【全文】
  一直对于法律与秩序的关系心存疑惑,且查了若干资料,但对于二者的关系仍显有论述,偶有一日读蒋立山先生的一篇关于法律与秩序的文章,便心怀敬意地去认真拜读,然发现问题仍然不能明确。(或许是小卒理解有限的缘故吧)现提出一二,与大家共同来分析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蒋文(为了方便,蒋先生文章称之为蒋文)开门见山的便提出了我们国家处于转型时期虽然有大量的法律,但是没有相应法律秩序这一特点。(读过关于法律秩序的书,对于此术语有多种理解,不知蒋文是指哪一种,从此文描述来看,大意是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理解,即虽有了法律,但是没有达到那种因有了相应法律而本应该形成的法律秩序。)文章接下来又开始论述虽然有了各种法律及法规,然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近而得出法律秩序状况不如意。(法律实施效果与法律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成法律实施之效果即为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否,吾以为此处不太明确。)然后又开始解读为什么要谈论中国的转型秩序,从两个层面来来展开论述,一个是理论层面,一个是实践层面。下面分别述之。
  理论层面是从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上来阐述的。第一个区别是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差别在于时间,(只是感觉过于抽象,纯粹从感性上理解时间不应是其区别,如有了法律也不一定形成制度,正如有了法律并不一定形成法律秩序一样。这其中的时间界定是很难的。这两个概念一定要有一个先后吗?至少目前在理论上不能让人信服。)第二个区别是关于资源耗费的过程不同,秩序的开成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但是吾以为法律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看起来蒋先生以为法律一制定完成则制度即形成,而秩序刚不一定形成。这种观点后半句是对的,但是前半句却不一定正确,法律制定的完成则并不一定意味着制度的形成。(此问题太简单,先生不至于不懂,可能是小卒理解错的缘故。)第三个区别是是秩序是生长出来的,制度是可以建构的,但是吾以为这不能算是区别,因为秩序也是可以建构的,根据先生理解,此处的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即有了法律之后所应该形成的秩序。我认为秩序也并不是和自然秩序一样,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可以建构的,并不是有了法律则会有相应的理想秩序,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比如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治理,而治理的过程不正是建构的过程吗?或许这里要对“建构”作一了新的解释吧。其他的区别小卒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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