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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71条修改的探讨

对《刑法》第71条修改的探讨


牟九安


【摘要】《刑法》第71条意思表达上含糊不清,既易使人产生歧义,也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更给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留下了“合理”的空间;用词累赘尤其对服刑期间又犯罪主体称呼既累赘也体现不出我国法治进程;对又犯罪的(故意犯罪)犯罪分子未明确规定从重处理,既与《监狱法》的规定不协调,也违背了刑法罪刑相当原则
【关键词】《刑法》  第71条  完善|
【全文】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意思表达上含糊不清,既易使人产生歧义,也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给更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留下了“合理”的空间。      
  《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意思表达必须清楚明确,不能让人产生歧义,可是该条款中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款中的“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中的“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1401页给出的6种解释中,其中第3种解释为:“没有用过的(跟“旧”相对)。”第6种解释为:“新近,刚。”从上述解释看,该条款中的“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既可以理解成对又犯的罪与前罪罪名相比如果是“没有用过的”罪名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罪名相同即“旧”的又犯之罪不再作出判决的意思;又可以理解为在服刑罪犯从前罪判决宣告以后至对又犯的罪宣判之前这一时段内的几次犯罪中,只对距又犯罪的宣判时间“新近”的罪宣判,较远的罪不再宣判的意思,总之,使人易产生歧义。因此,笔者建议“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的表述改为“对又犯的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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