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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强化?弱化? ——对一个案件的追问

执行权:强化?弱化? ——对一个案件的追问


于小蓁


【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乱  执行权  执行构造模式   平衡
【全文】
  一 序:一个案子的尴尬言说
  1 执行案的背景
  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村位于苏北和山东交界处,因地靠江苏省最大的石梁河水库而得名,一条沭河横亘上游,是水库的主要源头,堪称母亲河。尽管石梁河村地势狭小,耕地不多,但靠水吃水的村民们在政府扶持下自1997年便开始发展水库网箱养鱼,搞起了水产养殖业,以脱贫致富。但就在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间,河中的鱼却忽然不断大量死亡,河水也失去了往日的安宁和纯净。经有关部门调查和检测,原来是位于上游的沭河分支——牛腿沟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所致,而造成污染的正是山东境内的临沭化工厂和临沭造纸厂。损失惨重的97户村民愤而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一审受理了此案,并判决(2001年11月)造纸厂和化工厂败诉,向97户村民共计赔偿损失560.4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2002年4月)
  案件的审理到此算是告以终结,但随着97户原告向一审法院执行申请的提出,似乎令人尴尬的境地才刚刚开始。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出于执行效率和减少阻力的考虑,经华东地区法院协作区协调,最终由山东省高院指定了济南中院执行。但就在济南中院前往执行的时候,惊人一幕上演了。在当地政府的指示下,当地法院竟然在一天之内,通过正当(仅仅一天,便“缔造”了8份调解书!)的诉讼途径,以民事调解的方式将两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分割执行完毕。面对人去楼空的两个厂子,执行人员唯有叹息——执行走进了僵局。
  2 几点说明或补充
  (1)显然这并非委托执行,而是交叉执行,所谓华东地区法院协作区,也并非一个正式的机构或组织,它实际上是华东地区如江苏、上海等法院系统自发组成的一种松散“自治组织”,山东省院也是成员之一。
  (2)之所以说当地法院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是因为后来经山东省高院的审查,当地法院一天8份民事调解书的产生并未明显违法——两被申请执行人的确负有其它债务——当然这些债权人都是当地的,显然当地政府正是抱定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保信念,才采取了这种“应急措施”。
  (3)还想补充的是,事情并未因执行的无法进行而结束,只是“程序上胜诉”的村民们联名继续向公安部告状,请示游行静坐,开始了漫长而坚韧的信访之路,最终公安部迫于民意和压力向政法委汇报,政法委责令江苏省和山东省委共同协调处理此事。
  3几点疑问
  掩卷之后,是挥不去的沉重,就像那个至今仍然遥遥无期的结果。整个案件中,谁是赢者?——爱莫能助的执行法官?一无所获,至今还奔波于告状路上的97户村民?还是难以承受560万债务之重,而又一天之内被瓜分,已名存实亡的两被申请执行人?再抑或是当地政府和法院、分割到财产的其他债权人?……这样的僵局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多?除了叹息,我们还能做些什么?似乎最直白的表述,仍是回到了那个我们说了又说、叹了又叹的词——执行难,当然还有经常与它并提而论的执行乱。
  痼疾,社会综合症,类似的许多表述,就像执行难和乱本身一样,实际上,仍是过多地停驻在了表面——仅对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许是因为太多法外因素的纠缠,使它“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比如本案中当地政府的权力介入——甚至还采取了以法律对抗法律,以正当抵御正当的手段。诉讼往往被视为最后的保障,而本案中最终却仍要转而寻求行政或政治途径的救助。难道法律救济真的已然穷尽?究竟是什么注定了它的孱弱和无奈?在难和乱的背后,是怎样的理论运行,又该如何才能回归执行法律的有序、公正和有力?
  或许背后的,才是我们真正要找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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