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评论2003年:给犯罪人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治评论2003年:给犯罪人司法的人文关怀


胡健


【关键词】司法人文关怀
【全文】
  给犯罪人司法的人文关怀
  翻阅整理旧日的报纸,一则杭州专电的消息跳入眼帘:浙江省第二监狱的一位囚犯写信给以治疗皮肤病而著名的第三人民医院,表达了自己渴望能以自己的行动赎回罪孽的愿望,但脸部久治不愈的皮肤病使他痛不欲生,盼望三院的名医能为他解除病痛。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的“痴人说梦”竟然成为了现实。三院院长亲自来监狱诊治,让这位写信的囚犯感动不已。
  很明显,该则消息的用意是在于讴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风气,一在表彰医院“救死扶伤”的精神,普通公民、监狱犯人,一视同仁;二在赞扬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囚犯主动写信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且颇有“人情味”地把这封信送到了三院。这一新闻宣传也紧紧契合十六大前夕的主旋律,尽管有些做作的感觉(如报道中一味强调院长亲自去监狱诊治)。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却觉得今天中国的司法少了些人文关怀,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始终是个冰冷的样子是不利于法治的实现和法律的施行的。
  一提起囚犯,很多人首先表现出的是愤慨,对犯罪的人咬牙切齿,就差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了;再后是不屑,对蹲大狱的人曾经的“龌龊”勾当无比蔑视,囚犯的不幸遭遇甚至也连累家人,没少挨他人白眼。人情世故,确实如此,这也是人之常情:刑法理论中就有“自然犯”的说法,比如强奸、杀人、盗窃,是人的道德本能就可以评判为犯罪的行为。除了自然犯,很多行为普通人是无法用道德本能去评判的,比如不作为犯罪。而司法机关的法律评价往往会成为老百姓评价的标准,其表现就是普通人对囚犯的态度。
  普通人对待犯罪的人确实有很多评价的标准,有法律的,更多的是道德的。但是司法机关对待犯罪人,除了对其犯罪行为作出负的评价外,更多要做的事是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换而言之,要给予犯罪人给多司法的人文关怀。
  前不久看到一部美国的影片《刺激1995》(亦译《肖申克的救赎》),讲的就大墙里的故事,也可以看作九十年代初期美国监狱的缩影吧。狱吏对待囚犯的凶残,囚犯所受的性侵犯,看了确实让人毛骨悚然,不知道这大墙背后竟然有这么多的“故事”。曾经也进过大陆某个看守所,发现即使是满脸横肉的大汉在看守面前也是唯唯诺诺、毕恭毕敬,问之,答曰被打怕了。看来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犯罪人的正当权利被侵犯还真是个普遍性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不经审判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引申理解,对一个犯罪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只能限定在法院的判决中,而不能随意扩大其范围;否则这将是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侵犯。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只能对其行为而不能对其思想,只能及于其自身而不能及于其亲人。古代钳制人言论的“腹诽罪”、惨无人道的“连坐”、“满门抄斩”都是野蛮和极其不人道的,现代法治社会万不能重蹈其覆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