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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3年: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政府?

法治评论2003年: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政府?


胡健


【关键词】阳光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全文】
  2003年的春天是个被隔离的春天:一个名叫“SARS”的瘟神,在神州大地上游荡,给人民带来恐惧和死亡;留在我们记忆中的是极为压抑的白色而不是充满希望的绿色。北欧一位病理学家曾经说过,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与病毒抗争的历史。在危机即将过去的时候,我们应当用怎样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生活?怨天尤人吗?自暴自弃吗?此时此刻,积极反省或许比任何形式的庆幸都要重要。
  面对SARS,我们倏忽间发现个人的力量是多么的渺小;也是在SARS危机中,我们才充分地体会到政府是多么地重要。在我们战胜SARS之际,反思一下政府的角色定位是非常必要的: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政府?
  
  我们需要一个“阳光政府”。
  正如法国总理拉法兰访华时所指出的:“面对危机,政府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要提高透明度。”“透明度”几乎成为“非典事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一些官员也正因此问题上的表现失当而倍受舆论指责。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有用的、稀缺的资源,其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非典的确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信息的失真和不可获得性,由此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和引发连锁反应,损失难以估量。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给人民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势以强烈影响,政府也习惯于以不透明的方式工作,他们所掌握80%以上的信息大多“秘而不宣”,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接受政府的这种行为方式。
  但是从全世界的情况看,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如美国《阳光法案》;而在WTO规则的29个法律文件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条款等,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作为成员国必须履行承诺。
  SARS病毒源自广东,或许是巧合,也或许是某种暗示,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也在这块土地上起步。2003年1月1日,广东出台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政府申请公开他们想知道的政府信息。半年多之后,我们回过头再来看这部政府规章,其局限性是不言而喻:信息公开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却是不积极要求就无法实现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然而信息公开依然还不是政府的义务。不管怎么说,这部法规在非典肆虐前已经给了民众和政府以“善意的提醒”,遗憾的只是我们没有足够的警醒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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