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困境及可能的发展之二——海战场:国际海峡

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困境及可能的发展之二——海战场:国际海峡


任筱锋


【关键词】海上武装冲突法、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过境通行、航行和飞越自由
【全文】
  按照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交战行动可以在敌方的内水、领海(以下简称“领水”)和公海上进行。中立国的领水内不能进行战斗。另外,由于当时的领海宽度只有三海里,所以,交战国拥有广阔的海战场。领海宽度从三海里扩展到六海里乃至最终扩展到十二海里,极大地限制了交战国的自由并对海上任务编队的机动和行动产生了直接影响。许多国际海峡变成了由沿岸国控制的领海海峡。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给海上武装冲突法引进了两个为1907年海牙公约制定者不知道的新概念: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这两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深受其影响。
  由于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所以,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两种区域是否适用于海战,或排除在海战之外?沿海国是否可以将其宣布为中立区?因此,我们必须考察海上武装冲突法在国际海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适用问题,考察这些海洋法制度是否可以通过合理解释而得到运用,或者必须进行必要的立法使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现代化。
  国际海峡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6条第4款规定,船舶有权通过连接公海的两部分或连接公海的一部分和一国领海的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此种通过不得阻断。
  无论是商船还是军舰都享有通过国际海峡的自由。就连接公海两部分的海峡而言,这一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宣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方面保留了持续不停地通过第45条所指的海峡的无害通过权,另一方面在其第45条第2款规定了过境通过某些国际海峡的规则。但必须指出的是,一般认为,无论是1958年公约还是1982年公约,都仅仅适用于平时,而没有包括战时的通过规则。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国际海峡在战时的法律地位。
  (一)当海峡沿岸国为中立国时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
  在战时,当海峡沿岸国是中立国时,中立使中立国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就义务而言,公正和不歧视是其首要义务。这时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是:由中立地位产生的义务是否与由所有国家在平时享有的通过权冲突。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就必须根据有关的国际实践找出有权通过的船舶种类,而不论其属于交战国还是中立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