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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任筱锋


【摘要】“撞机事件”表明,我国面临着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客观可能性和解决此类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国际上处理该问题的法律与相关实践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国内法一般规定外国军用舰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领土,未对遇险进入做出具体规定;二是通过特别立法允许外国军用舰艇在和平时期遇险时可以进入该国领海,明确遇险进入的批准和处置程序等;三是有特别需要的国家以双边协定的方式对遇险进入问题进行规范。我们认为,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在法律上是一项特别许可而不是一项一般性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该问题上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和缺陷,双边磋商也存在着很大难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进行研究论证,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关于“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土”的特别立法。

【关键词】领海、领空、军舰、军用飞机、遇险进入、国际法
【全文】
  2001年4月1日,美军用侦察机在我南海管辖海域上空对我实施战略侦察任务时与我从事正常跟踪监视任务的战斗机发生空中碰撞,导致我机毁人亡,美机受损遇险。遇险后的美机自行飞入我领空并迫降于我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2001年5月,前往它国航经我国近海的澳大利亚军舰因恶劣天气未经我许可进入我领海并长时间在我领海航行,与我执行监视任务的舰艇几乎发生磨擦。上述情况均涉及一个问题,即: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后是否允许其进入我国领土、由谁许可、许可批准程序、我海空兵力的处置原则、以及对已经进入并停泊或降落在我国领土上的外国舰机及其人员的处置。我们认为,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该问题上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和缺陷,亟需尽快进行修改完善。
  一、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一国领土的相关法律与实践
  军用舰机是一国的武装力量,它是一国的“浮动领土”,具有领土属性,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完全免受所属国以外任何国家的管辖。军用舰机的武装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进入一国领土的活动具有特殊性。冷战时期,由于北约和华约的紧张军事关系,双方往往对被指责未经许可飞越国境的军用飞机要求进行迫降,并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了武力,引发了数起空中事件1,导致了有关国家间的争端。随着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时代主题,大多数国家希望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各国开始关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进入一国领土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开展了相关实践。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进一国领土一般来讲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军舰访问以及经外交途径允许飞入的军用飞机等正常情况;二是军用舰机“遇险进入”以及具有敌意的进入等非正常情况。本文探讨的遇险进入,是因不可抗力情况而导致的遇难进入。它作为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舰机进入一国领土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被进入国如何依法处置,进行紧急事件反应和管理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国内法律和规章:一是国家法律,主要是被进入国法律中关于外国军用舰机和平时期进入该国领土的规定;二是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主要是被进入国法律和规章关于海防和空防兵力对外国军用舰机遇险进入该国领土这一特殊海空情况的处置原则、规则和程序,同时也包括对已经进入并停泊或降落在该国领土上的外国舰机及其人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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