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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翟继光


【摘要】内幕交易是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三面旗帜之一,本文分别从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四个方面对学界一些处于争论之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载体要件,知情人是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内幕交易必须符合行为方式要件。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致使他人按其建议进行了证券买卖或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买卖的行为。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方式
【全文】
  证券内幕交易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并逐渐发展的,其危害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并把反内幕交易视为证券立法的三面旗帜之一。 [1]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以及证券欺诈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刑法的修改和证券法的出台,对内幕交易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制裁。为了更好地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得并不十分明确,且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值得商榷,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在确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这一总的指导思想就是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探讨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或合理性是什么。本文将先探讨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然后在这一理论基础的指导下,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者的主观心态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等四个方面作一探讨,最后在这一探讨的基础上给内幕交易下一个定义。
  一、 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
  对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内幕人员报酬说、减少股价波动说和私合同说,但这些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赞成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有公平说、资源配置效率说和财产权利说。[2]
  早期英国普通法基于信托关系只追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董事的责任,而且董事也仅对公司承担信托责任,并不对股东个人承担批露义务。美国早期判例也采信托责任理论,但逐渐改采信息责任,转向对公平利用信息的维护。 [3]本文认为,禁止内幕交易的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三大原则。这一点已得到了学界许多学者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地利用信息作为追究违反者滥用其信息优势的法律责任或信息责任的基础。” [4]美国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在通过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时,指出:“滥用其他投资者所没有的信息优势是不公平的,是和广大投资者所期望的所有参与者能按相同规则进行交易的诚实、公正证券市场背道而驰的。”内幕交易将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降低对证券的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发行的成本。
  具体来讲,公开包括公开和公布信息资料。公平包括不允许内幕人员滥用信息优势和任何人超前利用信息,以保证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资料。公正则要求证券市场的相关主体不进行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和具有重大遗漏的陈述等,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总之,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确保投资者公平地利用公开的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所依据的基础,内幕信息的存在是进行内幕交易的前提,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载体要件,没有内幕信息也就谈不上内幕交易,因此,准确界定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对于规制内幕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讲,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造成较大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此可见,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未公开,二是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的可能性,即价格敏感性。
  (一)信息公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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