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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高消费禁令应该缓行

  时下,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长期拖欠债权人的债款,或者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不予履行,不仅如此,有些债务人还经常进行高消费,显然,这种“有钱也不还”的作法,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认为法院的这一举措对于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限制令》在性质上毕竟属于对人们某些行为的限制,并且《限制令》中还规定了不执行该限制的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限制令》的实施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高消费债务人具有某种预防或者限制作用。从理论上来讲,它应该对于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影响;在实践中,也确有一部分债务人迫于《限制令》的威力而及时履行了债务或者执行了判决。但这是暂时性的“效果”,长期执行下去,包括大量债务人在内的老百姓会逐渐思索这种“限制令”的法律依据和效力,一旦发现其漏洞和“荒唐”,或许会对该“限制令”产生逆反心理,甚至拒绝执行,那样会产生相反的不良后果。所以,我觉得“限制令”是一种制裁高消费债务人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短期措施,只能具有短期效果,从长远来看,恐怕很难收到多大的奇妙效果。
  从法院发布《限制令》的内容和效力规定来看,该《限制令》其实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不履行《限制令》还可能遭遇刑罚,可见它还具有强制执行性,因而可以说它是一项“小法律”,但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立法权,确实值得怀疑。观察我国的宪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丝毫看不出人民法院具有什么“立法权”,它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审判机关”,掌握的是司法审判权,而不是立法权。所以,我觉得人民法院发布这个《限制令》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一种极端不合法的违宪行为。
   <限制令>中的每一个措施都是对被限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作为债务人,在法律面前与债权人地位平等,债务人享有我国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民事法律也赋予了作为公民(自然人)的债务人以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限制令>规定债务人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租用机动车,不得乘坐火车卧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和飞机,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被限制人及配偶不得新购置房产,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出资,甚至不得让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等,是对债务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严重侵犯;对单位的一系列限制也是对非自然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仅如此,限制令还侵犯了相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自然人债务人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非自然人债务人的职工,都因为该限制令而连带“倒霉”。可见,表面上看有着良好出发点的“限制令”,其实对被限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大量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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