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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高消费禁令应该缓行

债务人高消费禁令应该缓行


李绍章


【关键词】债务人 高消费 禁令 缓行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债务人高消费禁令应该缓行
      土生阿耿
  《北京青年报》2002年8月25日一篇文章报道了四川泸州市法院执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以下简称《限制令》)的情况,称该院首次执行《限制令》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报道中所称的《限制令》,是指 8月15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向21个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
   该《限制令》分为2类,第一类是针对个人的;第二类是针对单位的。两者在没有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必须遵守《限制令》规定。其中,针对个人的规定有欠债的个人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租用机动车,不得乘坐火车卧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和飞机,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被限制人及配偶不得新购置房产,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出资让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违反禁令者,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单位,《限制令》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在未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公款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舱以上舱位以及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费用;不得租赁其所在地区中等条件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每月只能向职工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不得发奖金或其他物品,变相提高待遇;不得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度假、考察;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财务状况须每月定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等。凡违反上述禁令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法院将对个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包庇者,法院将予以处罚。
  为了监督落实《限制令》,法院还在公告和媒体上公布了举报电话,希望市民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们进行监督,并给与奖励。 土生阿耿看后不免想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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