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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命运

宪法的命运


贺卫方


【全文】
  与政治法律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的宪法也是近代舶来品。制度或观念领域的舶来品与器物层面上的舶来品不同,它的进入必然伴随着改变——本土的环境固然由于外来事物的引入而改变,但是本土环境也绝非一味地消极待变,而是积极地去改造外来事物。最终当然是一种妥协,制度变成一种四不像,或非驴非马。
  说起来,非驴非马也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制度传播的过程总是伴随着某种变形,用一种常见的说法,有时甚至可以达到“创造性的转换”的境界。但是,问题在于,假如本土因素的改造使得外来制度完全沦为摆设,那么这样的引进就只能说是失败了。近代以来中国制定宪法多,而宪政的事实少,就明显不过地昭示了这样的失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是哪些因素让我们制定了冠冕堂皇的宪法,但又每每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也许,有必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再以“邻壁之光”照射我们“汉家故物”,这样的对照可能有助于发现那些能够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从而为宪政发展寻找可能的路径。
  所谓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西方的成文宪法的历史并不长,那是从美国宪法开始的,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政的学说以及实践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如何建立一种既富于绩效,又符合正义的政府,就是贤哲热心讨论、政客乐于尝试的大课题。实际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讨论的主题都是如何建立一种正义的统治模式。而且,希腊仿佛是各种政治学说得以试验的最好基地,君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以及某种混和政体,在不同的城邦和不同的时期都得到了实践。这些理论和实践给后世的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至为丰富的借镜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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