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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下)

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下)


楊敏華


【摘要】本文试就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的内容,有关监事之人数、选任、产生、资格、兼职、任期、报酬、解任、义务、责任、登记等加以探究,藉以了解其优缺利弊,一则以利主管机关修法之参酌,二则以利从事商业行为者,知道公司监督制衡之必要。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全文】
  十、监事之报酬
  鉴于监事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必然要付出一定的辛劳,因此给监事一定的报酬待遇,合乎情理,故中国《公司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一、监事之与公司关系
  中国公司法没有界定监事与公司二者间的关系。学者大多认为应依欧陆法系的传统,界定为「委任关系」,要求监事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故原则上监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委任关系[26],和董事与公司间之关系相同,仅不过因监事不执行公司业务,故无「竞业禁止」义务,而在行使监督权时,只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义务,其违反义务时,则与董事一样,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27]。但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却明文列举规定监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无规定善管义务。故学者甘培忠教授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理论与实践,确认公司与监事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即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与善管义务,确立监事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有利于强调监事的责任感,激发其敬业之精神[28]。
  十二、监事之解任
  中国《公司法》仅于第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条文并未有监事当然解任与裁判解任之规定,且对由职工代表出任之监事,并无更换之规定[29]。中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监事解任的具体情形,但有以下情形当然解任:第一、任期届满没有被连选的;第二、违反中国《公司法》第57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第三、违反中国《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第四、违反中国《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即监事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否则视为自动解职[30]。监事的解任尚有其它原因,如死亡、公司解散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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