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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上)

  
【注释】  江平,<公司法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的发展>,《公司法修改纵横谈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页26。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2000年5月修订,页511。
刘淑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问答》,北京:红旗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页167。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2000年5月修订,页512。
唐广良、房绍坤、郭明瑞,《民商法原理(四)》,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页100。
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上册)》,页484。
雷兴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第2版,页211。
按祇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修改章程方采特别决议,参阅中国《公司法》第106条第2款后段、第107条
李培志、杨贵海,<完善监事会的架构设计发挥监事会的价值功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总第110期),页37。
梁宇贤、柯芳枝、袁坤祥、罗怡德、范建得、刘连煜、汪渡村合着,《两岸公司法比较导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2月初版1刷,页210。
王珏,《走向股份制》,济南:济南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页107。
高程德,《公司组织与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页137。
林发新着,《海峡两岸公司制度之比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43页。王欣新,《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页215、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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