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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上)

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上)


楊敏華


【摘要】本文试就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的内容,有关监事之人数、选任、产生、资格、兼职、任期、报酬、解任、义务、责任、登记等加以探究,藉以了解其优缺利弊,一则以利主管机关修法之参酌,二则以利从事商业行为者,知道公司监督制衡之必要。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全文】
  一、前言
  从二十世纪起,各国公司法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有些国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亦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经理人中心主义的趋势。中国公司法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限不是来自股东会的授予,而是来自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选举董事会成员,但不能随便罢免之。因此董事会的权限更为核心与集中,「内部人管理」的现象越来越趋严重,即董事长、总经理、各级经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进而缺乏相当必要的监督机制。中国监事会制度是和日本、韩国一样,和德国、香港、美国不一样。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内部人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董事长、总经理滥用职权肆意妄为,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财务两本帐蒙骗股东、债权人等,故中国公司法仍面临着监督机制如何完善的问题[1]。本文试就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的内容,加以探究,藉以了解其优缺利弊,一则以利主管机关修法之参酌,二则以利从事商业行为者,知道公司监督制衡之必要。
  二、监事之人数
  中国《公司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4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故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未设有上限规定,此与多数国家立法一致;在实务中,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究以多少为妥,可由公司章程确定;一般而言,监事会之设置旨在有效制约公司业务执行机关,防止其滥权擅断,因此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或人数才能与之抗衡。但是业务执行机关往往借口从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试图尽力削减监事会之编制与职权,故人数众多或能力超强的监事会往往易受董事会的排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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