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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若干规定的质疑及其实证分析——从基层法官的视角

  

  《法官道德规则》第十一条就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判决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这一条着重阐明“法官中心原则”,就是要求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法院,作为司法制度理论的一部分,“法官中心论”是法院司法职能得到以实现的最基本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法官应当是法院内唯一的审判职能履行者,也是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裁判者,同时还是法院司法行政的决策者。[6]但是目前“法官中心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方面是我们法官中立意识不够,当然是因为法官的素质问题造成的,具体表现为《法官道德规则》第十一条中的一些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如:法官被视为公务员,法官行使审判职能多依赖于行政式的工作方式,案件审判结果决定权存在制度缺陷等等。


  

   换言之,法官的中心又与法官的公信力彼此支撑,相互影响。法官目前的素质问题(如司法腐败)和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为此我国《法官道德准则》做出了几项规定,第一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的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为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三十八条:“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政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第四十五条:“法官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应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都是要求法官追求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让法官着手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赢得公信力,我们人民法官就要具有高超的审判技巧和崇高的品质,理解力、健全人格,广博法律知识和社会良知。


  

  三、法官独立——并非形式上的东西


  

  (一)问题之提出 调查中,45位法官,60位当事人,20位律师,50位从未诉讼过的公民发出书面调查问卷,具体内容及结果是值得观注的(见下表)。 调查对象 你认为法官具有独立性?或独立吗? 45名法官 独立:15人 比较独立:18人 不独立:12人 60名当事人 独立:7人 比较独立:16人 不独立:37人 20名律师 独立:4人 比较独立:3人 不独立:13人 50名公民 独立:5人 比较独立:14人 不独立:31人 备注:1、45名法官中,40名基层法官,5名中级法院法官。2、50名公民中,其中15人为农民,5人为教师,8人为县城工人,5人为高中、大学生,7人为农民企业集体负责人,4人为个体工商户,村、镇(乡)和县政府干部各2人。 虽然笔者的调查不具有普遍性,但从上表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法官的独立地位尚未深入人心,就连法官们自己也对自己的独立地位不认同抑或基本满意,那么便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1、法官独立的内涵是什么? 2、中国法官如何独立? 3、如何保障法官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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