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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若干规定的质疑及其实证分析——从基层法官的视角

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若干规定的质疑及其实证分析——从基层法官的视角


耿玉基


【摘要】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多元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通过社会调查,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合理怀疑”(rational suspicion)的规定,法官独立(judge independence)的问题,法官素质(judge ability)的问题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punishing)问题进行的质疑,笔者进行了实证分析,并试图揭出“合理怀疑”背后的蕴含,法官中立和法官独立的涵义与体系,法官素质的现状,以及建立法官素质的标准,法官道德委员会(judge ethics committee) 的组成,惩戒程序和惩戒方式,推导出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的立法背景与原意。
【关键词】法官 职业道德  质疑  实证分析
【全文】
  

       


  

  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 它需要忠诚, 拒绝见异思迁; 需要奉献, 拒绝沽名钓誉; 需要勤奋,拒绝虚华浮躁; 需要进取,拒绝墨守陈规; 需要勇气,拒绝怯懦萎琐。[1] ——祝铭山


  

  一、导 言


  

  200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与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相衔接,同时又针对法官职业特征和职责要求设计了专门的规定,与法官在整个社会管理构架中要求较高这一特点相适应。“准则”还吸收了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类似规范中反映对法官职业道德共同要求的内容。因此,这一“准则”既有我国的鲜明的特色,又在国际同行比较中显示了先进性,为我国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规范。[2]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契合“德治”与“法治”的辩证思想,提高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与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发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002年初,笔者在二个基层法院对近100名法官,100名当事人,20名律师、50名未参加过诉讼的公民进行了调查。本文中,对在调查中发现的若于有意义的质疑,笔者不揣对若干规定进行实证分析,试探究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道德准则》)的内蕴,勾勒出法官“专业槽”,反映出新时期对中国法官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合理的怀疑”的质疑


  

  (一)问题之提出


  

  在法官们中调查时,有37位法官提及到《法官道德准则》的中“合理的怀疑(rational suspicion)这一词组。有13位律师和15位当事人曾对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表示过所谓的“合理的怀疑”。例如:1996年甲法官曾在某人民法庭审理过殷某诉霍某离婚一案,后甲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之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2002年元月份,殷某再次向该法院民一庭提出离婚,恰巧甲也调至民一庭,并承办此案。在审理中,身为人民教师的殷某提出甲法官应当回避,理由是依据《法官道德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官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最后该回避申请没有得到法院院长的批准。当笔者在某所学校找到已离婚的殷某调查时,他一直对甲法官“耿耿于怀。”殷某最后坦言中表达甲法官在1996年曾经判决他与前妻不准离婚,如果该案再由甲审理,似乎有“败诉”的可能,于是乎,殷某在律师的指点下,依据上述规定提出了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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