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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竞争保护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竞争保护


王煊林


【摘要】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在一国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在扶持、引导、保护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和有效利用竞争法这种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机制是法学界的重要课题。本文阐述了促进竞争应当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竞争法在中小企业法的作用与地位,并提出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应当通过立法反对和限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允许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
【关键词】中小企业;促进;竞争;保护
【全文】
  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股力量,单凭数量而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均占各国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比重 1。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呈现大型化、集团化趋向的同时,中小企业不仅没有沉寂,反而以自身规模小、经营灵活、创新能力强的特点不断促进各国就业,提高各国技术创新能力。最可贵的是中小企业能够盘活经济,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保持社会稳定,是实现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的重要力量,其巨大作用和地位已成定论。
  但是,中小企业数量虽大,不仅未能“以众凌寡”,反而由于自身缺陷,在发展过程中屡屡受挫。究其原因,市场天然的竞争性所带来的残酷的市场选择让中小企业疲于奔命,而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和经济压迫行为更让中小企业雪上加霜。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瓶颈”困难,世界发达国家很早立法对中小企业予以促进 2,并逐渐发展为扶持、引导、保护中小企业这三大体系。扶持中小企业主要是指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和信息技术问题,主要扶持对策是建立和运作金融服务体系 3,在信息获得上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在管理上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的指导。引导中小企业,主要体现为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其法律化,鼓励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实现其发展的合理化和现代化 4。保护中小企业则主要是涉及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和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的问题。
  相比众多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明显滞后,这种滞后表现在我国一直缺乏独立的中小企业政策,主要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地域而实行不同的政策,更不用说政策的法律化了。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目前调整中小企业的重要法律之一 5,但是这部法律充其量只是框架式的立法纲要,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结构缺失,要实现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有很多立法工作要做。
  从我国的立法趋势上来看,将主要把重心放在扶植和引导中小企业上,对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的立法重视不够;另外由于这一部分立法将涉及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和反垄断立法,而现我国对反垄断法立法一直处在犹疑阶段,所以目前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保护立法将陷入两头空的尴尬境地,在现实生活中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竞争保护更是无从谈起,目前学界对此的研究也基本是一片空白。但是中小企业的巨大作用已经勿庸置疑,其优势和劣势也清楚了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将是必然之举。
  基于以上说明,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小企业的竞争保护:阐述促进竞争应当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竞争法在中小企业法的作用与地位,通过立法反对和限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允许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
  一、促进竞争应当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即规定:“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明确了本法立法宗旨,可以看出,这部重要的法律并没有把“促进竞争”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在具体条款中,仅仅有第七条 6涉及对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的维护,而这也只是从限制行政垄断的角度来保护中小企业。笔者认为,此举有失偏颇,表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本质作用的认识仍然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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