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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在中国:价值定位.制度构想.立法反思

“善意取得”在中国:价值定位.制度构想.立法反思


刘承韪


【摘要】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应当定位在合理限制所有权、保护交易安全上,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的衔接和协调,并对《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希望本文的对相关立法的批评建议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 物权法草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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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在中国:价值定位•制度构想•立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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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承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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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定位——合理限制所有权,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的绝对力加以限制的日耳曼法法理,即所谓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en)法谚原则。按照此原则,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此该他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则原所有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而与此相反的则是对所有权不加任何限制的所有权绝对性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共同构筑起来的限制绝对所有权、保护相对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体系促成了古代民法向近现代新型民法的转变。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如法民2279、2280条;意民707条;德民932、933、935条、1207条;奥民367、368条;瑞民714、884条2项,933条;日民192 条),并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对物权变动中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的重要价值。但颇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制定民法典,也没有完善的物权法,而作为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也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尽管现实中,我国司法实务与民法理论已承认此项制度),这样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重任就落在了即将出台的民法单行法《物权法》上了。
   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善意取得即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种。然而,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并非为了授权,而是通过对原所有权进行合法、合理的限制,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1)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此制度在对所有权取得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74)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都可以说是起源于债权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贯彻于民法的全局,而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即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相对人的主观上的“善意”、无过错,客观上的稳定的财产占有关系,都是物权法对相对人进行保护的价值依据,而这些价值本身也要求将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化于物权法领域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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