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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见·自序

宪法意见·自序


苏俊雄


【全文】
  职司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的司法院大法官,由于主要是以会
  议的组织与程序进行决策,所为决定又大多是针对抽象的规范课
  题而非裁决具体的争议事件,所以其是否还能够被界定为是一个
  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论者的质疑。大法官的决策模式与决策形式
  固然应该被检讨,可是对于司法权限的界定与理解,我们毋宁也
  有反思的必要。如果我们不拘泥于对司法权的特定理解,宏观地
  比较分析各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异同,则我国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不论在制度权限、组织生态或者决策文化上,无疑仍具有相当
  程度的「法院性格」,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型态的宪法法院
  (constitutional court)。
  
  只是,大法官虽然率由法律人出任,并且戮力于独立、超然
  的职权行使与严谨的法理论证,由于宪法规范与释宪制度的特殊
  性,大法官所为解释与一般人民对司法裁判的理解与期待,难免
  有一定的出入。在一般人的眼中,法规范是非分明,非白即黑,
  司法者自应公正严明,才能定纷止争。但是,一些针对重大争议
  问题的大法官解释,或因涉及复杂的利益与价值权衡,或因大法
  官内部寻求可决多数的折冲妥协,往往未能提供简单明了的答案
  ,甚至还引起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不同
  解读。个别大法官所提协同或不同意见书的一并公布,在相当程
  度上提升了大法官解释于论证说理上的明确性,但也突显了宪法
  秩序下的多元价值分歧。
  
  宪法规范的特质,首先值得吾人省思。作为国家法秩序中最
  高位阶之法规范,宪法的最高性与优位性,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正
  当化了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存立与运作,但是宪法秩序的存在与
  实践,从来就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作为国家的根本规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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