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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关系的法律思考

“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关系的法律思考


杨涛


【关键词】“双规”交待 自首
【全文】
  “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关系的法律思考
  杨涛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乔某,系河南某国有控股公司职工医院医生。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11日,乔某私自从郑州、襄樊等地购买发票,以自己和冒充他人出差、进修、学习的名义,模仿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先后多次虚报、冒领职工差旅费15万多元。乔某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纪检机关“双规”,在此期间,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移交检察机关之前又逃跑,后被检察机关缉拿归案。
  在庭审中,乔某在“双规”期间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能否认定为自首,引起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议。
   二、“双规”与自首之间关系的辩析
   “双规”、“双指”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投案的对象一般应当是指向司法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向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投案也同样允许;犯罪分子作出供述的对象应当是向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查缉犯罪的权力,并且只有向司法机关作出的供述才能被当作有效的证据使用;强制措施是指的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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